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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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登记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转移登记第四节 抵押登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其他其他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

2、理。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必须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

3、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存储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登记,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登登 记记第一节第一节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第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七条 申请

4、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

6、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二节第二节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第十条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7、拓印膜。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一条 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发动机的来历凭证;(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二条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

8、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或者进口车销售单位出具的更换原因证明;(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

9、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档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

10、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五条 机动车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 ;(五)机动车属于其他形式共同财产的,还应当提供共同财产公证证明。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三)机动车更换车身

11、、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等;(三)机动

12、车增加车内装饰等。第三节第三节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3、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应当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应当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七)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登记使用性质;(八)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登记

14、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

15、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节第四节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

16、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第二十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的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三)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注销抵押:(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五节第五节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提交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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