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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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有关场地设计的规范条( (一)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 2.1.5 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2、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 2.1.6 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 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

3、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 3.2.1 条 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 160m。 三、长度超过 35m 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 应小于 15m15m。第 3.2.2 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3.50m。

4、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1.50m。 第 3.2.3 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第 3.3.1 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0.3%;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 3.3.3 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 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 0.

5、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第 4.2.4 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4.0.2 用地自然坡度水于 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 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

6、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2 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 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 1.2m 以上宽度,故应保证 3m。 1 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 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 0.2m,防止用地成为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

7、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8 高-高=13 高-裙,1,2 级=9 裙-裙,1,2 级=6 ;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8、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 18m。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

9、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

10、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 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 1.00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 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 5.2.1 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

11、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 第 9.3.10 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

12、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 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 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 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 3%5%。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522 进站广厅人

13、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

14、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 4.3.2 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 4.4.3 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 4.4.6 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 5.3.2 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 0.50m,远离污染源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

15、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第 3.3.1 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第 3.1.3 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

16、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第 4.0.7 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 1.50m。第 4.0.8 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 2.1.4 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第 2.0.1 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 8m,大型不应小于 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三、主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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