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进员工见习期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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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进员工见习期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新进员工见习期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新进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为促进新进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尽快掌握岗位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保证培训计划有效落实,尽早独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适用于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正式员工入职后的培养和考核。第 3 条 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正式员工(以下简称新进员工)入职后的第一年为见习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一般为半年。第 4 条 新进员工见习期内培训考核的原则:对新进员工

2、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生产流程教育;开展专业对口或岗位需求的实际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转正、上岗挂钩。 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内容、目标及组织培训内容、目标及组织第 5 条 见习期第 1 个月为入职教育期,原则上进行脱产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企业文化、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及法规、电力检修基本理论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由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第 6 条 见习期第 1 个月脱产培训达成目标: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掌握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熟悉企业组织架构及有关管理层级;全面了解电力检修生产过程;了解工作岗位职责

3、和工作任务;了解工作岗位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了解所在团队基本情况,树立团队协作意识;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第 7 条 见习期自第 2 个月起开始现场培训,采取导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的培训大纲及标准,由所在部门、班组、导师实施,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定期检查。 第 8 条 检修岗位新进员工见习期自第 2 个月至 12 个月的现场培训达成目标:掌握岗位所需的工器具使用方法,掌握检修规程中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能进行一般设备的检修和故障处理。其他岗位新进员工培训达成目标另行规定。2第三章第三章 培训考核方式及要求培训考核方式及要求第 9 条 见习期第

4、 2 个月、第 6 个月及见习期满后第 1 个月为重点考核月,分别为入职教育期、试用期、见习期考核。重点考核月的中上旬,新进员工需提供个人总结,公司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新进员工岗位分配、试用期满转正、见习期满定岗结果挂钩。第 10 条 重点考核月中的考核由笔试、操作、综合表现评价三项内容组成。第 11 条 自见习期第 3 个月起,在非重点考核月中(即第3、4、5、7、8、9、11、12 月) ,由新进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公司培训大纲、实际工作需求自行安排考核(培训大纲由公司统一制定、定期发布并不断完善) 。考核可采取笔试、综合表现评价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必须与培

5、训计划结合紧密(检修岗位笔试应围绕检修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工器具应用等开展) ;表现评价结合新进员工上月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等进行。第 12 条 见习期考核时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笔试时应闭卷考试、密封阅卷;开展评价时应注重程序科学,并保证公正公平;考核组织者对考核的严肃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 13 条 公司或所在部门开展新进员工综合表现评价时,可参考附表新进员工见习期综合表现评价表进行。第四章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激励培训考核与激励第 14 条 见习期前 3 个月月度考核结果,与当月岗级奖挂钩;见习期后 9 个月月度考核结果,与当月绩效奖挂钩。挂钩方式及考核标准由考核组织者确定,原则上不及格人员

6、无绩效奖(岗级奖) ,及格、良好、优秀人员将绩效奖(岗级奖)拉开适当差距。考核对象绩效奖(岗级奖)分配总金额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计划下达。第 15 条 试用期满考核于见习期第 6 个月中上旬执行,将第 26 月考核成绩汇总,成绩优异者可享受岗级升 2 岗奖励,成绩良好者可享受岗级升 1 岗奖励;成绩及格者按全额绩效奖执行;成绩不及格者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内岗位要求,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 16 条 见习期满定岗考核于见习期满后第 1 个月中上旬执行,将见习期内考核成绩汇总,根据成绩优异、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10 岗、9 岗、8 岗;成绩不及格者视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延长见习期 36 个月。延长见习期满,考核仍不合格3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第 17 条 员工见习期内凡签订有导师带徒协议的,其试用期满考核、见习期满考核成绩凡不合格的,考核导师津贴 100300 元,考核所在部门培训负责人100300 元。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其他第 18 条 劳务派遣人员新上岗或存在试用期的,由所属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方案及试卷自存备查。第 19 条 国家安置的复退军人及调入人员视情况执行。第 20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 21 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一:新进员工见习期综合表现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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