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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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保证建设标准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立项、前期准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解释。、制定建设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及各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需要,兼顾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充分体现工程实践的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制定建设标准应当体现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

2、需要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条件要求,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达到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立项2、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主编部门应为国家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者其他行业管理机构。、建设标准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建设标准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作出说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建设标准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建设标准制定计划。、 年度建设标准制定计划应当明确建设标准的名称、主编单位、完成时间等。其中,主编单位应由主编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建设

3、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二章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建编制组、召开编制工作启动会议、拟订编制方案。、主编部门应负责安排和落实编制经费,审定建设标准的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组织召开编制工作启动工作会议,审定编制方案。、主编单位负责管理编制组、提出编制方案、组织召开日常编制工作会议。3、参编单位应为承担过相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编制、规划设计、科研院所、评估、审批的机构或单位。并应注意吸收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或单位参加。、编制组成员应由 具有工程实践经验或熟悉政策的人员承任;编制组组长应由主编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

4、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在职人员担任。、编制方案应主要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调研重点、专题研究题目、编写大纲、编制进度、分工。、编制工作启动会议应完成编制方案的审定,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编制单位执行,同时抄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标准机构”)。、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方案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提供编制工作保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第三章 起草、起草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及其有关专题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编制建设标准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5、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编制4组应负责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及其专题报告等。、建设标准应当做到适用、经济、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建设标准起草过程中,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组织充分调查、论证和协调,经协调不能统一意见的,编制组应提出明确意见,对本行业内的事项,应提请主编部门协调确定,并应当在送审报告中说明情况和理由。、建设标准的内容涉及其他行业的职责,主编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报告或意见汇总中说明情况和理由。、对建设标准的内容构成、类别划分

6、、建设规模、面积指标、基础设备配置以及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重要指标的确定,依据必须充分,并形成专题报告。 、主编单位应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正文及条文说明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汇总成表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处理意见,形成送审稿正文及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及专题报告等材料。第四章 审查、 审查工作一般包括:确认送审材料、审查建设标准内容、提出批准建议。5、主编单位应当将建设标准送审稿正文及条文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专题报告、审查会议方案等报主编部门。 、主编部门应将审核后的建设标准送审材料送标准机构征求意见。标准机构可根据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将建设标准送审稿或者

7、建设标准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政府投资管理、规划、建设机构以及咨询、评审等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或行业对建设标准送审稿涉及的内容与主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标准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标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主编部门协商后,形成审查会议文件,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建设标准审查会议。、建设标准的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标准审查会议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 15 个工作日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二、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建设标准编制组的代表和编制组。标准内容的审查应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除编制组以外的会议代表

8、组成;三、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6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建设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参加会议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四、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对建设标准送审稿的评价、建设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修改内容及分歧意见的处理、审查结论、审查委员签字名单等。、建设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送审稿或者送审稿经过审查未获得通过的,标准机构可视情况作出准许延期、变更或停止该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第五章 批准发布、批准发布应包括:修改送审稿、确认报批材料、审核报

9、批稿、签署发布。、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形成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修改送审稿及条文说明,形成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行业内总体需求规模等专题报告。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上报主编部门。、主编部门应当对建设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7、 建设标准报批稿正文及条文说明应由标准机构负责进行审核,标准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报批稿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重要建设原则、规模、面积和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指标是否体现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是否符合当前行业及市场发展现状,是否正确

10、反映工程项目建设的实践经验;是否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容是否协调一致;与相关部门或行业是否取得一致意见;、建设标准的条文规定是否明晰、准确合理;、建设标准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规定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编制组对建设标准各编制阶段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已妥善处理;、建设标准的格式和典型用词用语是否符合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建设标准报批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主编部门:一、制定建设标准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部门对报批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标准机构商有关机构对报批稿

11、审核修改后,提请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建设标准经批准后,应当即时出版印刷,并视其具体内容确定为公开发行或者内部限制发行。第六章 解释、建设标准正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制定解释。建设标准的制定解释与建设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对具体执行建设标准的问题,由主编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主编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答复。第七章 附 则、 建设标准单行版、汇编版的出版,由标准机构负责组织。、 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0 年 10月 25 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 519 号”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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