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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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以下统称为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根据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细则。中期检查实施细则中期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职责划分职责划分第第一一条条 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的中

2、期检查工作。市教委科研处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第第二二条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以及中期检查的相关材料。(四)协助实施中期检查工作。第第三三条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的 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 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和其他相关材料;(二)汇报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中期检查内容及

3、应提交的材料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第四四条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二)重点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三)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第五五条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日前3 个工作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二) 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重点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中期检查时间中期检查时间第第六六条条 中期检查一般在重点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为重点项目 开始实施次年的10-11 月份,具体

4、时间由市教委科研处决定。第第七七条条 市教委科研处应提前15 个工作日将中期检查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安排 等通知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中期检查的内容、 时间和程序安排等通知重点项目负责人。第四章第四章 中期检查程序中期检查程序第第八八条条 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市教委科研处发出中期检查通知;(二)市教委科研处与市自然基金委(或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中期检查组; (三)检查组听取重点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四)检查组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五)市教委科研处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第五章第五章 中期检查结论

5、中期检查结论第第九九条条 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 、 “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第第十十条条 中期检查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在 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上签署。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被检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 “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四)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内容;(五)其他问题。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

6、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后,对于整改报告通过的重点项目应继续执行;对于整改报告未通过的重点项目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对于被撤销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 拨款、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被撤销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在重点项目撤销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实施细则结题验收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七章 职责划分职责划分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市教委科研处与

7、市自然基金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重 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市教委科研处与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组织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督促重点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以及相关材料;(二)对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科研处报送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以及结题验收的相关材料;(四)协助实施结题验收工作。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8、, 并提交结题验收所需的相关材料;(三)汇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第八章第八章 结题验收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结题验收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结题验收的内容如下:(一)重点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情况;(二)重点项目实施目标是否达到;(三)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重点项目调整、撤销、新增内容规定的预期完成指标的完成情况;(四)重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 所需的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一)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

9、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二)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查通过的 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四)重点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及相关材料;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对于研制开发类重点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一)科技成果鉴定报告;(二)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三)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九章第九章 结题验收时间结题验收时间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在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后 3 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

10、。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重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结题验收申请 后的1 个月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结题验收通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整个结题验收工作须在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限之后半年内完 成。重点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为准;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为准。第十章第十章 结题验收程序结题验收程序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重点项目一般应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结题验收的程序如下

11、: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二)重点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四)市教委科研处、市自然基金委(或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验收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5 至9 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不得超过 1 人。(五)市教委科研处进行审核,并在 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上签署结题验收结论;(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结题验收的

12、重点项目所获成果进行登记。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结题验收成果要求结题验收成果要求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重点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一)论文、报告、数据库、软件、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Beijing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gram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Key Program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 ”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Beijing Phil

13、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Planning Program and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Key Program of Beiji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ducation) ” ,并标明项目编号;(二)所有论文应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不包括刊物的增刊;(三)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四)软件应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五)专利应通过初审,取得专利申请号;(六)样品及样机应具有由专业技术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七)新工艺及新方法应具有由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第十二章第十

14、二章 结题验收结论结题验收结论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 “通过验收” 、 “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被验收重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 “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一)没有达到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成果要求;(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三)擅自修改市教委科研处批准的 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 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 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规定的研究内容;(四)其他问题。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市自

15、然基金委(或市 社科规划办)在重点项目总结报告书 上签署。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对于按期结题、科研成果突出的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在以后市教 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立项时将优先予以资助。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对于“需要复议”的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复议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复议。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教委科研处应在接到申请后 30 日内对其进行复议。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罚则罚则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未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重点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 请下一年度的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直至撤销该项目批准号、追缴资助经费等处罚措施。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不通过验收”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附则附则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本细则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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