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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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要 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危险废物,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是危险品。(2)发 生的场合和违反的规定不同。本罪是在排放、处理废物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环境保护 法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危险物品的生产

2、、使用、运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刑法第 338、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 置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339、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 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的进口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 本罪具有利用废物做原料的目的,而后罪

4、则是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目的。 2区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固体废物罪必须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而本罪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2152 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 339、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

5、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 340、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处罚。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

6、要注意区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 产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包括 珍贵、濒危的水生动物,而后罪的对象是一般水产品。 根据刑法第 341、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

7、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 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 341、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非法狩猎罪 3非法狩猎罪,是指违

8、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根据刑法第 341、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处罚。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 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6 条、 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

9、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343、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0、责任人员,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十、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 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343、34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 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346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11、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4规定处罚。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 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行为。 根据刑法第 346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6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 犯

12、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十三、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 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 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 25 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250 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 12.5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125 株。这里所说的林区是指森林资源和生产木材比较多的地区;这 里所说的材积是

13、指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生材率所得之立木材积;这里所说的幼树是指生 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树木胸径在 5 厘米以下的视为幼树。对于 1 年之内连续盗伐的数量, 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 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 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 象是普通

14、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刑法第 346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 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四、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5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 点

15、、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 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 所有权。 2区分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 对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刑法第 346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滥伐国家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

16、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 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 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 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 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2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盗 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 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 3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根据刑法第 346 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 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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