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投资企业法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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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法规集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法规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1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5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7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8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金融办通(2008)3 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

2、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第 2 页 共 10 页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3、,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

4、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5、 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第 3 页 共 10 页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一)企业的投资者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二)企业的名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三)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四)企业的经营场所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

7、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 4 页 共 10 页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

8、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鼓励本

9、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

10、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第 5 页 共 10 页2008 年 8 月 12 日第 6 页 共 10 页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11、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募股权基金等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本市范围的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第五条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12、管理”。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具备股权投资企业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协议)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公司的单个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合伙企业的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

13、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出资额由合伙人自行约定。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从事实业投资、创业投资、X X 行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以外的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加“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作为后缀。第 7 页 共 10 页第十二条 已设立拟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后,可提出变更名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已设立且经营范围中含有“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等内容但并不从事此项业务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要求其规范

14、登记。第十三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 8 页 共 10 页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信息来源:投资办 发布时间:2008-12-23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 号)精神,为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浦东金融产业链,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

15、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二、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

16、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第 9 页 共 10 页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9-03-30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东新区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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