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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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 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 10 月 7 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 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 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 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

2、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 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 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 员除外。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 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理参加诉讼活 动的,免予登记。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凭所在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 托书和经年度注册的法律服务、法律

3、咨询工作证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 或代理人时,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 隶属关系、管理关系或职业、行业关系的证明参加诉讼活动。上述人员能否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 定。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认真查验公民受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 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身份。发现应该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告知其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的,应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 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

4、理与辩护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证明(样式)附: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NO: 申请登记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 话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 龄 职 业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案 由 委托方式及委托时间 委托事项 受案法院 申请登记人承诺: 特别说明 在遵守律师 法第十四条

5、规定的前提下为委托人担任 诉讼代理 人(辩护人)。 申请登记人签字: 年 日 日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NO:人民法院(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 司法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公民_接受_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监护人) _的委托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于 年 月日在我局办理登记手续。司法局年 月 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条文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 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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