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致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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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天地】 关于建筑物坠落致损的法律风险提示 【案件摘要】 2016年6月,A公司所属油库围墙意外倒塌,吴某双腿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吴某向A公司发出索赔书,因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吴某实际损失后,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834.06元。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A公司所属油库围墙意外倒塌。吴某与油库隔墙而居,依靠油库围墙修建茅棚,双腿被倒塌的墙体砸伤。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吴某左足第一趾末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2016年7月,吴某发出

2、索赔书,要求A公司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2547.79元。因双方对于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后吴某于2016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吴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法院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吴某左胫骨平台内侧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受限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 关于围墙倒塌的原因,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A公司油库围墙墙体存在多处开裂的情形,且树木的根部沿墙面生长,墙

3、体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A公司作为事故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围墙进行日常维护以保证围墙的安全。但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围墙进行了日常维护,也未能证明围墙的倒塌与吴某的搭棚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A公司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就墙体倒塌造成吴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最终,经法院核定

4、吴某实际损失后,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834.06元。 【风险提示】 在现代社会,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故日渐增多,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致人损害;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

5、示牌提醒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等。 作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日常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管理、养护和及时维修的义务。我们应该未雨绸缪,事先检查,及时维修,还可以发动广大员工对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举报,防患于未然。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6、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关于发布建筑物致害法律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发布建筑

7、物致害法律风险提示的通知公司下属的加油站、经营店不断增加,带来了更多风险。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为了防范公司建筑物坠物倒塌伤人的风险,现公司发布预防建筑物致害的法律风险提示。请公司员工下载学习,做好建筑致害的安全防护工作。三、本条的基本含义 (一)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

8、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被侵权人不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三)关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在建筑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况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要从这些使用人中确定可能的侵权人。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使用人在建筑物内进行活动,控制、管理着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物品,建筑物抛掷物

9、、坠落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在他们中间确定可能的侵权人,符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 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属于建筑物使用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对物业的管理、服务,并不占有、控制建筑物本身,其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建筑物,则其也属于建筑物使用人。 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

10、范围内。例如,如果被侵权人在街上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砸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并非该条街上所有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担责任,而是首先要将范围界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再如,如果被侵权人在一座居民楼的北面被从该楼上抛掷或坠落的物品砸伤,一般认为,居住在该楼南面的居民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本条规定,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

11、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四、本条规定的意义 本条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体

12、现了本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说,这一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虽然,从理论上讲,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和基金得到填补,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实践中被侵权人往往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救济;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时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只能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这不利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对这种情形作出规定,由可能加害

13、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这一规定并非类似于刑法上的“有罪推定”。与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也有所不同。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是对被告的不公平,而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因此,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对此,其他国家也有立法例,智利民法典第 2328 条规定,自建筑物的高层部分坠落或投掷的物件引起的损害、,应

14、归责于一切居住于建筑物的该部分的人,赔偿金在所有这些人中分摊,但损害事实经证明仅可归因于某人的过失或恶意时,该人应单独承担责任。 (二)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的,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其陷人生活的困境。而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每一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承担整个损失的一小部分。从总体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秋序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安全意识等多种原因,出现了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

15、害的情形,这给人们的安全生活秩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本条的规定,可以促进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关注,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或者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改善整体的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例如,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人就指出,某一小区经常发生建筑物不明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一次诉讼中,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之后,该小区业主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安装了监控设备,加强了管理,减少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体的行为。 五、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几点区别:(1)通常情况下,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是某一个人抛掷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坠落;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个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2)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并没有抛掷物品或者其物品并没有坠落;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因此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3)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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