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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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题自测题参考答案: 第 1 章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二、选择填空题 (1)A(2)B(3)D三、简述题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 却有着实质的区别。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 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 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16 世 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

2、的立法,行使立 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 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 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 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 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 50 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由于美国独立较晚, 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与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 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

3、采用。美国商法的 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 相同,1928 年和 1950 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 法 ,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 30 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 对其他州制定公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3、 (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 的拘束;(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拘束,受上级直 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 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

4、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 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4、目前的世界经济呈现一体化的趋势,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立场、外交政策、民族背 景等客观因素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也阻碍着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 商法以其独特的优势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速度发展着,其原因就在于: 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 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它尽量地避免受某一国内道德、传统和政 策的影响,国际商法的立法规范更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技术性的特点,顺应了当今国际贸易 迅速发展的需要。 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由于商法特殊的历史渊

5、源,决定了国际商法具 有先天的统一性,即使在演变为国内法阶段,各国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努 力使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出现,加上适用了百余年并仍在不断改进为商人广泛适用的国际 商事惯例,使国际商法统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 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特征。 5、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拘束国内的机 关和人民。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有不同的方 式: 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如法国宪

6、法第 55 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亦适用条约。 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如英国在 1880 年的比利时 国会号案中,就以英比条约未经议会同意,不能适用英国法院为由,拒绝了比利时的 赔偿请求。 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所谓“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中或条约中 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不是自动执行的 条约就必须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正是由于各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不同,在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上,可以直接适用的 国际条约和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效力有着很大的差别。 6、国际商事

7、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 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 由采用。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 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 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定的义务。 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惯例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 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必恪守国际商事惯例本来的规定,这就使国际商 事惯例在适用时显得更加灵活,也使商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商务惯例, 使国

8、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渊源。 7、这是一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可以由同学们发表各自的见解和观点,受两大法系的 影响主要有:大陆法系: 1.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即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2.中国有成文的民法典及单行的商事方面的法律; 3.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的术语和制度安排仍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如债权、 物权、担保等; 4.民商事案例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 1.中国许多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英美法系一些观念的影响,在新修订的法规中 也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 ; 2.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引入了许多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的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 隐形代理制度等; 3.开始重视成

9、功案例的作用; 在民商法律制度上,国际统一性的特点必要明显,而且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彼此影响, 差别逐步缩小的趋势,大陆法系引入英美法的成功经验,英美法系也颁布了许多商事方面 的成文法规,可以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四、案例题 此案件不能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商事惯例,国 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适用才能产生法律约束 力,且即使双方事后达成协议适用通则,也不必然适用 2000 年的最新通则,因为通则本身 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会因为新通则的出现,而使原来的通则失效,适用哪一版本的 通则,仍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

10、有对适用通则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 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中国的合同法 。 第 2 章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 二、选择填空题 (1)D (2)D (3)B (4)B (5)D 三、简答题 1.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洲公司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分布在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公 众有限公司合并而成;第二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成员国的公众或私人的有限公司之上成 立的控股公司;第三种是来自至少两个不同成员国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第四种是一家经营 至少两年的公众公司可以转换成欧洲公司,这家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成员国设有子公司。在 成立欧洲公司之前,这些公司应该已经有两年的经营纪录。 2.欧洲公司法与欧

11、盟通过的十五个关于成员国公司法统一的指令都为欧洲公司 法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并不相同, 欧洲公司法也不能取代欧盟关于公司法 的指令。 欧洲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其适用的对象是“欧洲公司” ,只有欧 洲公司才可以直接适用该法的规定。而欧盟公司法指令,则是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公司 法的差异,就各国公司法的某些方面作出的协调性规定, 欧洲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 各有自己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互不取代。 3、三星公司可以采取转换公司形式的方式扩大业务,其可以将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的形式,来增加资本的募集,扩大公司的信誉,并力促公司上市交易,同时加强 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两合公

12、司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是由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和 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可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资合公 司”的性质,因此,被称为两合公司。尽管如此,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除有关有限责任股东的规定以外,两合公司的其他有关事 项都适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 5、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只是执行机 关,但 20 世纪以来,股东会的权利逐渐减弱,董事会逐渐控制了公司的管理权及经营决策 权,其主要原因有:(1

13、)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行使权利都变得相对困难, 董事会逐渐行使事实上的经营管理权;(2)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化,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对 公司进行管理;(3)越来越多的股东并不热衷于公司的管理,而更关心公司能否盈利。 四、案例分析题 1、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 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 因撤换董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 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 定,也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

14、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 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 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 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 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 6000 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 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 1000 英镑,乙

15、承担 2000 英镑,丙承担 3000 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 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 偿。 第 3 章 一、判断题1)对 2)错 3)错 4)对 5)错 二、 选择填空题1)A 2)C 3)D 4)A 5)C三、简答题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把代理的产 生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另一种是非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产生;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2、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代理

16、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行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无权代理。代理 合同终止之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受影响。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3、二者本质上均为无权代理,区别其不同,应从其构成要件上入手。4、法律分别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 务。四、案例题 1、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 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法庭判决 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2、 (1)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2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第 4 章?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二、 选择填空题 1)AD 2)ABCD 3)A 4)AB 5)AC 6)ABCD三、简答题 1、首先,从行为发生的时间看,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发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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