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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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目录目录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2.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3.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5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13 6.基金财产保管.14 7.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8.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9.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10.基金收益分配.30 11.信息披露.32 12.基金费用.33 13.基金份

2、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6 1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16.禁止行为.39 17.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18.违约责任.42 19.争议解决方式.44 20.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5 21.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6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11.1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吴万善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3、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1.21.2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联系人:蒋松云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

4、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5、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4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

6、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2.22.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2.3 订立托管

7、协议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3.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3.1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

8、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

9、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3.2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3.33.3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3.43.4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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