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现场流程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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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及招标现场流程操作指引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及招标现场流程操作指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操作指引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第二条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未涉及之事项,应依照办法及集团公司颁布的其他操作指引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招标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三条第三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家指定的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2、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http:/),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河南省指定的媒体:河南日报 、 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 (网址: http:/) 。第四条第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数量;(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七)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

3、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五条第五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以及集团公司范围内二类、三类招标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从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施工商库中选取(此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修改)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数量;(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七)投标截止日期。第六条第六条

4、 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针对从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施工商库中选取的投标人可免除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第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第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

5、、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第九条第九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十条第十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

6、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三章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五)项目

7、的完成期限;(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十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二)投标有效期限;(十三)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五)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采用

8、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

9、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但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

10、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二类、三类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通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二类、三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招标

11、管理办公室可制定、发布各类招标文件范本,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参照适用。第四章第四章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二类、三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收费,但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

12、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应明确告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不得

13、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一类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提出。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集团公司范围内二类、三类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提出。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14、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

15、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不予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法定为三个,可根据集团公司需要予以减少)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16、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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