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担保,你考虑过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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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朋友借款担保,你考虑过风险吗?为朋友借款担保,你考虑过风险吗?【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李某和田某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07 年某一天李某因搞养猪场缺钱,向田某借款三万块钱,但田某不想借,于是对李某说我也刚买房子没钱。李某说我到银行贷款你给我做个担保并且许诺过年时送一头猪给田某,田某犹豫再三后,觉得既能帮朋友解决“燃眉之急”,又能额外得到一些好处,便答应了李某。于是两人在 2007 年 6 月 14 日到某银行,由李某、田某与银行订立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人民币 25000 元,年利率11.826%,逾期利率比正常利率加收 50%,田某为李某的的贷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三个月后,李某的养殖场因管理不善倒闭了,李某为了躲避债务,更是不知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银行多次向田某催要,对此田某不以为然,认为钱不是自己花的,银行要钱应该去找李某。银行无奈之下将李某、田某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 3 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 3 万 5 千多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田某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某和田某均为在法定时间内上诉也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李某已经不知去向,作为担保人的田某就有偿还这笔贷款本息的义务。面对田某的拒不还款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某银行查到田某的账

3、户,顺利的划走了 35000 余元。【案例点评案例点评】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本案中,鉴于李某已经不知去向,作为担保人的田某就有偿还这笔贷款本息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审查认为银行与李某和田某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主债务人应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应依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田某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中,我们应得到以下启示:从本案中,我们应得到以下启示:1、在亲戚朋友要求帮忙借款或贷款提出担保要求时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借款或担保借款给他人使用。如果确实需要向借款或者担保贷款时,一定要注意:借款给他人使用时,要让对方写好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有条件的要让对方提供担保;担保借款时,要了解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及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其他担保人的履行能力,有条件的要做反担保。2、当借款到期不能清偿时,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相互推诿,故意拖延不履行,而应该积极协商如何还款,否者既增加了利息及罚息,而且也增加了诉讼费、执行费及银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从现在开始就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切不可因为贪图小利而而做出愚蠢的行为。本案可适用于第三单元第七课、第八课和第五单元第十一课的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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