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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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22020 X 41a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 38862007 代替GB 13886-1992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Food additive-Xanthan gum2007-10-29发布2008-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岩右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促111GB 1 3886-2007前言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 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 委员会(JECFA,1999)的技术规格及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V)中的技术规格。 本标准代替GB 13886-19

2、92(食品添加剂黄原胶。本标准与GB 13886-1992相比,主要技术指标修改如下: 取消理化指标中粒度、砷和重金属指标,增加了丙酮酸、铅含量及微生物学指标; 对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灰分、总氮等指标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东中轩生物有 限公司、斯比凯可(山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淄博嘉吉黄河龙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鑫合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刘清泉、赵兴春、古

3、立谦、严苏民、范炜宇、郭英熙、苏永明、张禹。 本标准所 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38861992。GB 13886-2007食品添加剂黄原胶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兰黑腐病黄单胞茵(Xanthomonas campestris)为产生菌,以淀粉质为主要原料, 经特定的生物发酵并经提纯、干燥、粉碎而成的黄原胶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4、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食品添加剂卫

5、生管理办法卫生部z002第26号令3结构式GB 1388620074技术要求41外观 类白色或浅米黄色粉末。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表1的规定。 裹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 粘度cP 600 剪切性能值 65 干燥失重 150 灰分16o 总氨 15 丙酮酸 15 铅(Pb)(mgkg) 243微生物学指标 微生物学指标应 符合表2的规定。 袭2微生物学指标项目指 标 茵落总数(CFUg)5 000 大肠菌群(MPN100 g)30 沙门氏茵 不得检出 霉菌和酵母(CFUg) 5005试验方法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51鉴别 511溶解性

6、试验 称取】g样品,慢慢倾入装有100 mL水的烧杯中,浸泡15 rain后,小心将搅拌棒浸入水中,慢慢开 启搅拌器至转速200 rrain,25 min后即可完全溶解。按上述方法将样品加入乙醇、丙酮或乙醚中不 溶解。51。2凝胶试验 加300 mL水于一个500 mL烧杯中。预热到80,开启搅拌器至转速200 rmin,边搅拌边加人干 燥样品和槐豆胶各15 g,至混合物形成溶液后,继续搅拌30 min以上(搅拌过程中水温不低于60)。 停止搅拌,在室温下至少冷却2 h,当温度降到低于40“C时,形成凝胶状物。按上述方法制备1的样品 溶液作为对照,不加槐豆胶,无此胶状物出现。 52理化检验 5

7、21粘度5211仪器 Brook field旋转粘度计或其他同等性能粘度计。2GB 13886-20075212测定条件 a)转子型号: 3号转子。 b)转子转速: 60 rrnin。 c)测定温度: 2425。5213分析步骤52131 制备含有1样品和1氯化钾的溶液a)用洁净、干燥的称量纸分别称取15 g样品和氯化钾(精确至001 g)。混合均匀; b)量取 300mL蒸馏水倒入400mL烧杯中; c)将上述盛水的烧杯置于搅拌器下,开启搅拌器,将混合 好的试样慢慢向搅拌叶与杯壁之间的水中加入,并开始计时,800 rrnin连续搅拌2 h,温度保持2425“C; d)停止搅拌,取出杯子,用搅

8、拌棒或其他类似物上下翻动溶液几下。52132测定 取适量含有1样品和1氯化钾的溶液,置于100 mL高型烧杯中,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测定。 522剪切性能值 5221测定方法 按521分别测定3号转子在转速6 rrain和60 rrain时的粘度值。5222结果计算 剪切性能 值按式(1)计算:N一171啦(1)式中:N一一剪切性能值; 口。转速6 rra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厘泊(cP)I 现转速60 rrnin时的粘度值,单位为厘泊(cP)。 523干燥失重 5231原理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试样烘干至恒重,计算失去的物质质量。5232仪器 a)玻璃制称量瓶l内径60 mm70 mm,高35

9、mm以下。 b)电热恒温干燥箱。 5233分析步骤将称量瓶置于105士l的烘箱干燥30rain,恒重。于该称量瓶中准确称取10 g20 g的样品 (精确至0000 1 g),加盖,侧摇,使样品在称量瓶中均匀分布,将载物的称量瓶放人烘箱中,打开瓶盖, 将瓶盖留在烘箱内,在1051下干燥25 h,打开烘箱,将带样品的称量瓶立即盖上盖子,放入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恒重。根据减轻的质量和取样量计算干燥失重。5234结果计算 干燥失重的质量分 数按式(2)计算;X一生二丝100m式中: X干燥失重的质量分数, m。烘 干前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z烘 干后称量瓶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m一一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GB 1388620075235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 大于02。524灰分样品先在105士1下干燥4 h,然后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灰分含量。 525总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氮测定法中的“半微量法”测定。526丙酮酸 5261试剂a)丙酮酸。 b)2,4-二硝基苯肼。 c)乙酸乙酪。 d)盐酸溶液:1 molL、2 molL。e)碳酸钠标准溶液:按GBT 601中的规定配制和标定。 5262标准溶液制备 准确称取450mg丙酮酸,移人5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11、。 取i00mL此溶液置 于50mL具塞烧瓶中,吸取Z0mLlmolL盐酸加入烧瓶中,称量烧瓶,回流加热3 h,采取措施防止水 蒸气损失。冷却至室温,并补充回流过程中所失去的水分。移取10 mL 2,4一二硝基苯肼的盐酸溶液 (1:200,盐酸溶液为2 toolL)于30 mL分液漏斗中,加入20 mL具塞烧瓶中经回流处理的溶液,混 匀,置室温下5 rain,用5 mL乙酸乙酯萃取,弃去水层,用5 mL碳酸钠标准溶液萃取乙酸乙酯中的腙, 萃取三次,收集萃取液置于50 mL容量瓶中,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5263样品溶液制备 准确称取6000mg样品,移人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

12、,混匀。取 i00mL此溶液置于50mL具塞烧瓶中,接下来的操作步骤同5262,即从“吸取20mLlmolL盐酸加入烧瓶中”开始至 “用碳酸钠标准溶液稀释至刻度”。5264测定在适宜的分光光度计上用1 cm比色皿,在约375 nm处的最大吸收峰下,以碳酸钠标准溶液为空 白,测定各溶液的吸光度。样品溶液的吸光度应等于或高于标准溶液的吸光度。527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沙门氏菌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34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

13、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 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4GB 1388620076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 三个包装,每个包装 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 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 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63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粘度、剪切性能值、干燥失重、茵落总数、霉菌和酵母。 6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14、后方可出厂。 64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 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卫生部2002第26号令第四章的 要求。 72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7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污染物质混合载运,避免雨淋日 晒等。 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存。75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储运条件、原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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