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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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五,违违法行法行为为:伪伪造造产产品品产产地的地的,伪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厂址的,伪伪造或者冒用造或者冒用质质量量标标志等志等认证标认证标志的志的处罚处罚依据依据: 质质量法量法 第五十三第五十三条条“伪伪造造产产品品产产地的地的,伪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廊坊市廊坊市质质量技量技术监术监督局督局 行政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细权细化化标标准准主 审:符永胜 李玉秋 孙太选 顾锁群 陈永川 主 编: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三月2目目 录录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

2、量权细化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6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1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2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4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5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6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7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8 定量包装

3、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19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 定324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5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安全监察规定 2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8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9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 30 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31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3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3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4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

4、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质量法质量法 )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 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

5、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1.5 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 额 2 倍的罚款; 4、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 害的,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5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6、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50%的罚款;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 额 2 倍的罚款; 4、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 害的,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生

7、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 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 款;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30%以 上 60%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

8、以下的,处以货值金 额 60%以上的罚款; 4、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 害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6四、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 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50%以下的罚 款; 2、货值金额 5 万

9、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1 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 额 1.5 倍的罚款; 4、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 害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五、违法行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 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认证标志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 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认 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10、,吊销营业执照。 ” 部分适用部分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较小且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不于处罚;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 款; 3、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30%60%的罚款;74、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 额 60%以上的罚款; 5、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 害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的 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的 处罚依据:处罚

11、依据: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 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回教失效期的和第(五) 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部分适用部分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用中文标明产

12、品名 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 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且是初次违 反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没有在限期使用产品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处货 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3、没有在限期使用产品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 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货值金额 5 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处货值金额 20%的罚款; 4、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或伪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期、失效日期的,处货值金额 30%的罚款。 5、以上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8七、违法行为:七、违法行为:

1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 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部分适用部分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 自行改正的,不予处罚;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

14、值金额 10%以下的罚 款; 3、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以货值金额 20%的罚款; 4、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 30%的罚款。八、违法行为:八、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 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 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 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 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

1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91、违法收入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收入 50%的罚款; 2、违法收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收入 1 倍的罚款; 3、违法收入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收入 2 倍的罚款; 4、违法收入 1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 3 倍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九、违法行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 物品的处罚依据:处罚依据: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 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 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

16、值金额等值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不适用不适用“三步式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执行标准: 1、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2、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 2 倍的罚款; 3、货值金额 15 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的 3 倍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十、违法行为:十、违法行为:(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 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 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 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三)超出许可范围擅 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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