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41231567 上传时间:2018-05-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

2、的资金需求。(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程序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四)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第四条【内容和方式】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

3、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的方式下达。(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

4、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预拨一定比例补助资金、项目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3(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是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第五条【资金申报】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

5、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第六条【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 60 日内,中央财政向省级财政正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并在 30 日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对于上级财

6、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在 30日内分配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执行】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第八条【预算调整】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4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绩效考核】 各级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

7、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专员办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第十一条【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改、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日期和废止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 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8、本办法为准。5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一、有关背景200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作为重点改革内容。目前,国家已在 34 个试点城市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048 个试点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100 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工作部署,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自 2009 年起设立医改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

9、物制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2012 年,随着改革任务逐步细化和改革工作逐步落实,医改补助资金细分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等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近年来,根据国家关于清理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要求,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逐步进行清理整合,2015 年整合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其中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6重点专科建设及其他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的医改工作。在安排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的同时,

10、我们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此前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进行规范:一是一是对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需要持续支持的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其中,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 号)已经出台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形成初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二是二是对于公立医院能力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一次性或阶段性的工作,暂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在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详细要求的方式加强资金管理。2014 年 12 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

11、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 号)提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据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二、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7目的、补助资金的概念、管理原则、

12、内容、补助方式、资金申报和拨付、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件等提出要求。暂行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分配,保障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13、,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预拨及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也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级相关部门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