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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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李某在 1999 年 11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某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将应上缴区财政的诉讼费 20500 元用于发放 干部、职工各种“奖金”、 “补贴”、 “加班费”,并借公务接待名义从该诉讼费中分得 11000 元,据为己有。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什么财经规定并分析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 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应该全

2、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执收执罚单位 需要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核准后,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账户拨付。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1)收费主体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罚没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机构。 (2)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3)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 (4)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5)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李某作为人民法院院长

3、、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自律,但他对党纪政纪置若罔闻,顶风违 纪,将隐瞒、截留应缴财政的诉讼费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各种奖金和补贴,用于请客送礼以及非法占有。其错误是十分严重的。同时 需要结合以下规定展开具体分析: (1)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 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4、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2005 年 2 月,审计机关在对某行政单位 2004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该单位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延伸审计 了该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项目及资金时发现下列问题: (1)该单位批复所属规划院预算时,安排了隶属于该单位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法律中心房租及人员经费等补贴 50 万元,形成向 非财政拨款单位安排预算资金。 (2)所属某中心挪用项目经费等 300 万元,全额拨给其全资公司用于购置印刷设备。 (3)所属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将专项经费结余 80 万元进行分配,将 40%计入事业发展基金,按 30%计提公益金,用 30%直接 发放奖金。 (4)所属

5、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将专项经费 50 万元,借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至审计时仍未收回。 (5)所属某部门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产生的存款利息 500 万元上交财政专户。另外,该部门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多收相关费用 700 万元。 (6)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将历年由利息等形成的杂项收入 96 万元从收入中转出,在“暂存款”科目挂账。 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已及时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 对安排非财政拨款单位预算资金问题,要求该单位收回上缴本级财政; 对未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问题,要求由该单位收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 其他财务问题按制度规定予以纠正。 要求:根据

6、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要求,对审计机关查出的上述问题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分析:该行政单位 2004 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财务决算已经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复。 本案例(1)属于安排非财政拨款单位预算资金问题。该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收回拨付 给直属规划院的房租及人员经费 50 万元,并上交本级财政。收到规划院交回的 50 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 科目;上交本级财政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案例(2)属于该单位所属某中心挪用项目经费等 300 万元,全额拨给其全资公司用于购置印刷设备,属于安排非财政拨款单位预

7、 算资金问题。该单位应按照审计署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收回 300 万元,并上交本级财政。收到全资公司交 回的 300 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科目;上交本级财政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案例(3)属于违反规定进行结余分配的问题。按照规定:“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在 未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前,该单位应做相反会计分录将结余分配予以冲回。 本案例(4)属于该单位所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利用财政资金非法借贷行为。该单位应按照审计署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要求,立即采 取措施,尽快收回借给企业用于周转的资金

8、 50 万元,并上交本级财政。收到企业归还的资金 50 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缴预算款”科目;上交本级财政时,借记“应缴预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案例(5)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各部门必须将 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规定,属于截留预算资金的行为。该行政单位应 将被查出的所属部门行政性收费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上交时,借记“结余”科目 1200 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00 万元。 本案例(6)属于人为造成的会计差错。该机关服务中心应将 2003 年度被查处的杂项收入 96 万元,自“暂存款”科目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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