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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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 -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发文文号标题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标注(年月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章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的发展,保障职工(含临时工,下同)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员和工人。特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用工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前两款所列的单位统称用人单位,所称的职员、工人统称职工。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四条 特区开放劳务

2、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第六条 特区建立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第七条 深圳市、珠海市劳动局、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市(特区)劳动局)是所辖特区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深圳市、珠海市的市辖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市辖区劳动局)是本区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第八条 市(特区)劳动局指定有关部门建立劳动就业介绍机构,组织培训待业人员,办理职工年老、疾病、工伤、待业等项社会劳动保险业务。章节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九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

3、工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应完成的生产(或工作)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七)违约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转产、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已签订合同的相关内

4、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一致同意的;(二)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三)职工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四)职工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五)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职工的;(六)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市(特区)劳动局确认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本单位工会,并报市(特区)或市辖区劳动局备案。第十四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五条 职工被劳

5、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条款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视为无效条款:(一)侵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权利的;(二)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条款的确认和处理权,属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第十七条 因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条款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修改并经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认可后,双方应予履行。章节第三章 职工招用、调动(流动) 、辞退和辞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招用职工的数量。用人单位可自行招用特区和特区所在市市区的居民。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组织及个

6、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特区招用职工尚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到国内其他地区招用职工,由市(特区)劳动局与当地劳动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到国内其他地区招用职工,须征得市(特区)劳动局同意。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应到市(特区)劳动局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文艺、体育、工艺美术等行业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须经市(特区)劳动局批准。第二十二条 初次就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十三条 职工的调动(流动)按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第

7、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辞职:(一)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二)人格受到用人单位负责人侮辱的;(三)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四)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五)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

8、全和健康的;(六)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职工,用人单位应发给补助费:(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一) 、 (四) 、 (五) 、 (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 ;(四)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补助费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计算:满一年的,每年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七条 对依本条例第十三条(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9、职工,用人单位不发给补助费。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予以辞退:(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二)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四)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章节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第三十条 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六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特殊工种的,每日工作时间应比普通工种相应缩短。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

10、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不能间断、抢修设备或完成紧急生产任务需要,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加班加点超过前款规定时间限度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特区) 、市辖区劳动局批准。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一)法定节日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加班或加点的,为职工当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二)前项规定以外时间加班或加点的,为职工当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加班或加点后,职工本人要求补休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同等补休时间,不发加班或加点工资。第

11、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夜间工作的职工应发给夜班津贴。夜间工作,是指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进行的工作。第三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为有薪日。节日适逢公休假日的应顺延补假。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下列休假应给予安排:(一)探亲假;(二)直系亲属丧假;(三)婚假;(四)女职工产假及晚育假和独生子女优待假;(五)施行节育手术假;(六)年休假。休假时间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 、 (二) 、 (三)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 、 (五) 、(六)项按广东省或特区所在市的规定办理。章节第五章 劳动报酬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市人民政府(汕头经济

12、特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以及劳绩确定。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贡献浮动。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收益分配指标由企业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市(特区)劳动局备案。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定。第三十九条 特区各个时期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管委会)决定,市(特区)劳动局公

13、布实施。用人单位每月发给职工个人工资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并应规定和严格执行发放工资的日期。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赔偿职工损失。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停工,应发给停工津贴。章节第六章 职业技术培训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培训职工的责任,职工有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职业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四十三条 待业人员的就业前培训,由市(特区) 、市辖区劳动局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毕(结)业证书。第四十四条 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破产或被辞退而待业的职工,由市(特区) 、市辖区劳动局有关

14、部门负责组织转业培训,培训费用从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职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四十六条 工人技术考核、发证由市(特区)劳动局负责。考核标准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考核办法按国家及省、市(特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市(特区)劳动局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特区技工学校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输送合格的技术人材。章节第七章 劳动纪律第四十八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劳动规则、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共同遵守。第四十九条 劳动规则应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包

15、括:(一)遵守劳动法规和有关规定;(二)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工作)计划;(三)生产(工作)合理化的措施;(四)提供和改善适合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条件;(五)爱护用人单位财产;(六)严守用人单位机密。第五十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应按奖惩办法给予奖励。职工违犯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奖惩办法给予处分。章节第八章 社会劳动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一条 社会劳动保险,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业期间的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期间的养老保险。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保

16、证职工在年老、工伤、疾病或待业时获得一定的物质保障。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各项劳动保险金,每月缴纳的日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日。逾期缴纳的,应加缴滞纳金。第五十四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第五十五条 市(特区)财政、审计部门应监督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执行。章节第九章 工会和民主管理第五十七条 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持工会的工作。章节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市(特区) 、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五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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