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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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版权局 1985-01-01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失效)第一条 为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我国公民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由国家出版单位印制成图书出版或在期刊上发表,其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版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专指以下书面作品;(一)著作、译作;(二)剧本、乐谱、舞谱;(三)绘画、书法、照片;(四)

2、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科学图表等。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应视为作者。本条例所称的版权所有者,包括: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2 -(一)作者;(二)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三)根据出版合同获得本条例允许转让的作者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出版单位;(四)依本条例规定享有版权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第五条 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是指下列权利:(一)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三)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五)通过合

3、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六)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3 -第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应征得版权所有者同意并支付经济报酬。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由文化部和有关部门分别规定。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版权归作者共有。行使版权和分配报酬的办法,由作者协商解决。用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或其他集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归单位或集体所有。第八条 词典、期刊、年鉴、百科

4、全书、会议文集、教材等编辑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版权归编辑者所有。为编辑作品撰稿的作者与编辑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第九条 古籍的整理、标点、译注、注释本,版权归整理、标点、译注、注释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部古籍进行上述工作并获得版权。作品的翻译或改编本,版权归译者或改编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翻译或改编并获得版权。译者或改编者与原版权所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作品的文摘、选编或汇编本,版权归文摘、选编或汇编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上述工作并获得版权。文摘、选编或汇编者与原版权所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5、网址:网址:http:/- 4 -第十条 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保护其不受侵犯。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三十年。该三十年自作者死亡之年年底起计算;对于合作作品,该三十年自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之年年底起计算。对于照片,本条例第五条(五)、(六

6、)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对于版权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集体所有的作品,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限为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作者死亡后,依照有关继承的法律继承。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5 -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超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期限的,版权所有者在其剩余有效期限内仍享有版权。第十二条 对于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本条例第五条(五)、(六)项规定的权利有效期为三

7、十年,该三十年自作品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计算。如作品(原作)由非合法继承人保存,经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同意后发表,则上述权利应由作品(原作)保存人与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如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无法确定,则由保存人享有;但如该作品依法属于国家文物,则按文物保护法处理。第十三条 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须签订合同。版权所有者向外国人转让或许可外国人使用本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须签订合同并经省级出版事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报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备案。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

8、;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三十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出版社对其在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出版或已经接受的作品,应继续享有为期五年的专用出版权,期限自本条例生效之年年底起计算。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6 -五年以后,出版权回归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如出版社希望继续出版,应补签出版合同。第十四条 为了国家利益,文化部可将某些作品的版权收归国有并延长其有效期限。使用版权归国家所有的作品,应经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同意,并按规定向国家支付费用。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9、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本人使用;(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三)为了新闻报道,在报纸、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使用;(四)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摘录、复制、翻译或改编,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五)图书馆、档案馆、资料或文献中心,为了借阅、存档或为专业人员提供专业资料,复制本馆或本中心收藏的作品,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7 -(六)县以下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和其他单位为观众免费演出;(七)群众文化

10、馆或艺术馆为非赢利的目的复制,供业余艺术团体免费演出,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八)为宣传推广而公开陈列。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事先应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编入、改编或翻译成学校教材、广播教材和业余教育教材;(二)报纸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三)汉语作品翻译或改编成国内少数民族语文作品;(四)改编成盲文读物。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

11、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县和县以上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二)国家音像出版单位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8 -(三)期刊互相转载,但作者或出版者声明“未经准许,不得转载”者除外。第十八条 图书、期刊出版后,出版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样本。过期不缴纳,经国家版本图书馆通知后仍不缴纳者,由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通报并罚款。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一)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二)自己并未参加创作,却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

12、署上自己的姓名;(三)未经本单位或合作者同意,将本单位集体创作的作品或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独自以个人名义发表;(四)未经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同意,发表未发表过的作品;(五)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修改;(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转载、翻印、录制、摄制、表演、播放、翻译、改编、选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网址:网址:http:/- 9 -(七)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使用作品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按国家规定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八)进行其他侵犯版权的活动。第二十条 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提

13、请当地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侵犯版权者的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活动,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收侵权人因侵权所得收入,没收侵权出版物,罚款。本款各项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亦可数项同时适用。因版权受到侵犯而提请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条例生效之前发生的版权纠纷,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未发表过的作品,如由我国出版单位首次出版,可参照本条例给予版权保护。第二十二条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图书、期刊版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机构主管所辖地区的图书、期刊版权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以前文化部所属机构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凡与本条例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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