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西方法制史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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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德国法德国法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规律,掌握德国法的结构和基本特点,理解德国法在大陆法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教学重点:德国宪法的发展概况及几部主要宪法的内容、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德国法的历史地位。3 课时第一节第一节 德国法的发展概况德国法的发展概况一、分散的封建法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 9191871 年)(一)三个阶段1、早期(919 年1300 年):萨克森王朝(9191024年)标志德意志国家的创立(1)原作为法兰克王国一部分的德国在分立后,919 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为国王,开始了德国历史上的,萨克森王朝;(2)1806 年德意志国家;

2、2、中期(1318 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3、晚期(1819 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二)德国封建法律的渊源1、日耳曼习惯法德国封建法律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开始无文字记录,至 13 世纪才出现习惯法汇编,较为著名的有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2、帝国法令(1)1122 年沃尔姆宗教协定(2)1356 年金玺诏书(3)1532 年加洛林纳法典3、罗马法从 15 世纪开始德国大规模采用罗马法,后来设立的德国法院直接适用罗马法。4、地方法德国地方法包括邦国法和城市法两部分。(三)德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1、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1)奥托特许权(2)金玺诏书(3)威斯特伐利亚和

3、约2、刑法制度以萨克森法典和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刑法为代表,分别反映了德国封建前期和后期的犯罪和刑罚。3、民法制度封建德国的民事立法相当分散,为各邦立法。但有适用于各邦的“普通法”。4、司法制度封建时期德国的司法权由国王和封建诸侯分享,全国既无统一的司法审级,也不存在完整的司法体系。1495 年设立帝国主义法院。封建时期德国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用控诉式诉讼,刑事、民事都要采用自诉原则。此外,私刑盛行。15 世纪以后随着加洛林纳法典的颁布,转而采用纠问主义的诉讼方式。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 年)1、1871 年德国统一帝国时代

4、(18711919 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2、魏玛时代(19191933 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三、法西斯专政时期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 年)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2、纳粹一党专政、希特勒个人独裁;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 至今)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宪法宪法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开始于年,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年的普鲁士宪法和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一)年的普鲁士宪法年,普鲁士国王迫于革命压力,颁布了一部钦定宪法。该宪法共计条。宪法

5、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宪法赋予国王以巨大的权力,包括决定国会的召开和解散的权力,内阁大臣对国王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二)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年北德意志联邦成立,年制定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该宪法着意创立建立在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政治聪明基础上的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联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立法机关由国家议院和联邦议院组成,联邦议会的成员由各邦按其地位的重要性来分配,同时规定国王担任元首和军队的总司令,普鲁士首相兼任联邦首相。二、年二、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而稍加修改制定的,共章条。其特点是:1、实行联邦制,消

6、除各邦分裂局面;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5、推行军国主义。三、年三、年魏玛共和国宪法魏玛共和国宪法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分两篇,共条,第一编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第二编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四、年四、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共章,条。其特点是:1、公民

7、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3、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4、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民法一、1900 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二、民法典的结构、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

8、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四)特点、 法典的学术色彩浓厚:概念精确、不通俗、 逻辑严密,结构整齐、严谨、 有创新意义:创设了“总则“,使用了 5 编法,规定了“法律行为“概念、 在严谨的同时有具有灵活性四、20 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 世纪德国法律科

9、学的集大成者;2、预示了近代法向现代法的转变;、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一派的核心。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发展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 1906 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 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 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

10、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二、劳资关系法与社会法、年企业会议法,对劳工会议的组织原则、形式及权力作了规定;、年社会法典,分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第五节第五节 刑法刑法一、1871 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这部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则和范围等。有以下特点:1、采纳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并有所发展;2、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3、专章规定宗教罪,还规定了职务罪;4、广泛适用死刑。二、20 世纪以来对刑法典的修改和 1975 年新刑法典的特点战后,联邦德国对其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1969 年联邦议会刑法改

11、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 1975 年 1月 1 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 年新刑法典”。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严格限制适用短期徒刑而代之以罚金;、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 第六节第六节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一、诉讼法典、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组织法、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二、法院组织体系、宪法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第七节第七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德国法以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著称,成为世界法律之林的独特一支;、德国法发展成为大陆法系的另一支法律模式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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