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41028142 上传时间:2018-05-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1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浅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摘要摘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特定事由发生,导致迄今为止已过去的时效期间统统不算,中断事由结束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规则中关于时效中断问题的规定太过笼统,有些具体细节未予明确。关于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何时中断和诉讼时效效力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关键字关键字: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的基

2、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时效中断是各国民法都承认的一种时效进行障碍。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有些规定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常会碰到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意见。以下将主要介绍一下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几个重要方面。一、时效中断事由一、时效中断事由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而法律规定这些事由的依据在于,这些事由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

3、规定,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人大法工委在二千零二年九月召开的民法典的专家论证会上,拿出了民法典草案各编征求意见稿的初稿。在其中,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问题提出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它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而到底什么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它情形呢?建议稿把它留给了司法解释。也有学者认为,关于中断事由,原则上不应该设立兜底条款,以避免对其解释过于宽泛。笔者认为,经济生活是多种多样不断变化的,能过引起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可以设立一个兜底条款,给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2司法机关的司

4、法解释留下一个空间。而关于目前我国这三种法定事由在现实中的适用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1、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可以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请求损害赔偿。1可以是本诉也可以是反诉。另外,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调解机构调解,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为公示催告程序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或撤消之诉,申报债权或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有权的行政机关处理以及向义务人通知诉讼等行为均应与起诉一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撤诉是对起诉所提出的请求的否定,

5、如有学者提出“诉讼撤回者,视同未起诉,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视为未中断” 。2有的学者认为,起诉无疑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明了他表达了一个相反的意愿,即不愿意行使其权利,因此提起诉讼后又撤回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3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其起诉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撤诉不能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 “权利人起诉本身已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之后撤诉仍发生时效的中断。 ”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的说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与否。而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权利人撤诉的时间不同而具体区分。如果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受理了起诉,但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6、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之前,原告撤诉,或因为原告未交诉讼费用而接受撤诉处理的,应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因为在诉讼请求未被对方得知的情况下,原告撤走了起诉或接受了法院的处理,表明他虽然想过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因为其他原因使他否定了权利的行使,或者不再积极地主张其权利。而且,他主张权利的要求被告也无从得知,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还没有完成。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撤诉的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权利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受理了,并已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1 龙卫球: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第 630 页。2 魏振瀛主编, 民法 ,第 201 页。3 王利明:民法总则 ,第 732 页。

7、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3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因原告未到庭参诉而按撤诉处理的,或原告基于自身原因撤诉的,此时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本旨在于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就表明他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积极的,用最强烈的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符合诉讼时效中断规定之目的和宗旨。而且,法院已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表明原告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完成,且义务人也已知道了权利人向其提出了要求。故笔者认为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权利人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就可以主张或行使其权利的话,谁都不想诉诸法院。

8、权利人如果仅是通过普通的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足以对义务人起到催促和威慑的作用的话,通过这种相对来说比较强烈的方式,可以有力的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其义务。而如果通过诉诸法律可以达到他主张权利的目的,或可以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话,权利人撤诉也未尝不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权利,符合时效中断制度的本旨,还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日本和台湾的民法理论及判例也认为,起诉撤回后,若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仍有依法之效力,义务人已知晓权利人向其行使权利,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此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 ,所以,笔者

9、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2)因起诉不符合要求,被驳回起诉或案件未予受理时,能否使时效中断的问题。关于起诉后,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对此,一种观点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未予受理或被驳回,虽然不构成法律上的起诉,但因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表明其已经主张了权利,应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笔者认为,虽然权利人主张了其权利,但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未予受理或被驳回,因义务人不知道或者也没有意识到权利人向其主张过权利,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有学者提到,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起诉的事实

10、为义务人知道,并且起诉的内容就是针对义务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仍然可以构成中断的理由。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而此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也已非起诉,4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2 月第一版。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4而是权利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况应该考虑,第一种就是当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的,并被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不会因为以上原因而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仍应因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因为权利人选择起诉法院发生认识错误

11、,但毕竟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告并对之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说明其正在积极行使权利,故应发生时效中断。第二种是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受诉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的,而后权利人又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由以新的证据提起诉讼的,则权利人提起的前一诉讼应当视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时效中断效力溯及于前一次起诉时。2、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于诉讼外做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承认权利人于诉讼外为的请求也可以中断时效。日本民法、瑞士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也均承认这一中断事由。而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则都不承认“权利人提出要求”也是中断事由。既然诉讼时效的主要目

12、的在于消除“权利上的睡眠者” 。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那么,权利人不管其以诉讼或其它任何合法方式主张其权利,都表明其在积极地行使权利,即可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同意履行,也有人称为义务人的任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法律对承认没有法律形式要求。义务人的承认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如请求缓期清偿、支付利息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须要向义务人及其代理人、债务保证人或财产代言人主张权利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另外,权利人的请求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义务人才能发生效力。因为意思表示不能到达

13、义务人时,义务人不知道权利人是否提出了请求,就不能认为其已经行使了权利,或者说其行使权利的行为未完成。二、关于在起诉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的问题。二、关于在起诉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发生时开始中断。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和义务人承认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认义务那天开始中断并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5重新计算,这点是大家都同意的。而关于当事人起诉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40 条只是将提起诉讼作为中断的理由,并没有对提起诉讼做出任何限制,也没对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做出具体规定。

14、而学界关于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的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权利人起诉时开始计算,即权利人何时将起诉书递交给法院,法院记载权利人递交起诉书的时间为中断开始的时间。如果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从其参加诉讼时起时效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从法院受理该案件时诉讼时效开始中断。不管案件受理后诉状副本是否送达于当事人,即不管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起诉了,只要法院受理了该案,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第三种观点认为,仅仅是向法院起诉或者法院受理是不够的,必须要从送达义务人有关法律文件时时效中断。因为只有在此时义务人才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了权利。从某些方面来说这三种观点都有道理。大多

15、数学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笔者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提出他相应的请求,就表示他在积极的行使他的权利,即出现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所以应该从这时起中断诉讼时效。这也比较符合立法本意。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只是对当事人有效力。当事人,除了指请求权人和请求义务人,广义上还包括他们的受益人、继承人和受让人。但有时时效中断之效力应仅限于使时效中断之人,如在连带债务中,因其中一人对债权人承认而时效中断,对其他债务人应无影响,对他们来说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52、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后,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

16、归于无效。可新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是一个模糊的规定。是从中断事由发生之时,还是从中断事由结束之时,还是其他时间?我国民法没有明确。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以后,按照一般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就开始重新计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司法实践5龙卫球:民法总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第 631 页。c5bca3ebb56840c29c9d2e529deea7f9.pdf6中,一个案子可能会经过一审、二审,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实际审理时间会超过一年或两年,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如果依这种计算方式,就有可能出现案件仍在审理中,而权利人的请求权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都明确规定,中断时效的重新起算,自中断事由终止时起。 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解释就非诉讼的组织调解中断,规定了重新起算的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