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挖桩施工管理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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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旋挖桩施工管理必读旋挖桩施工管理必读doc 文档可能在 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旋挖桩施工管理必读旋挖钻机项目管理必读 (参考资料)2010 年 1 月 15 日旋挖钻机项目管理必读编写:熊赤枫朱章国审定:梁新贵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2009 年 8 月 7 日目 录一、奥盛特旋挖钻机的介绍1、企业简介4 2、产品概况510 3、奥盛特钻机在施工现场1116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721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225 3、建筑工程施现场管理规定2631 4、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3235 5、建筑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规定3639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52 7、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5357 三、建筑行业目前的形势1、形势一 5859 2、形势二:上半年中国建筑业交出亮丽答卷6061 3、形势三 6263 4、形势四:建筑业未来两年将迎来增长高峰6465 四、旋挖钻机的施工现场管理1、旋挖桩队伍的组建及施工管理6670 2、旋挖机设备配置71 3、旋挖部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7279 4、旋挖钻机施工准备工作8085 5、旋挖钻机施工中的钻具选配8688 6、旋挖桩施工方案89116 7、旋挖钻不良现象的分析117124 8、旋挖桩施工埋钻、卡钻及故的分析与处理125129 9、钻机安全

3、操作章程13013110、旋挖钻机用钢丝绳使用注意事项 132134 11、旋挖钻机钻杆使用保养常识 135137 五、工程信息及招标信息1、工程信息138161 2、招标信息162166 一、奥盛特产品的介绍 1、企业简介 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桩工机械制造商。公 司致力于生产高品质、高可靠性的桩工机械,产品涵盖大、中、小系列旋挖钻机。 奥盛特以富有创新精神的海外学者作为技术支撑和管理平台,汇聚国内顶尖的旋挖钻 机专业人才,并与欧洲和名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已取得数十 项专利成果。 奥盛特通过了 IL099001:2000 质量管理

4、体系认证,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系列产品获 得欧盟 CE 认证。 奥盛特产品在中国重点基础工程施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远销欧洲等地区,在海内 外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的声誉。 奥盛特秉承“专业成就未来”的核心价值观,坚持“创新发展、产业报国”的企业宗 旨,竭尽所能使奥盛特成为世界桩工机械领域一流的企业和专业化品牌。2、产品概况 底盘 旋挖钻机专用底盘,卡特彼勒/奥盛特底盘供用户选配;全静压驱动、加强型可伸缩履带结 构,提高了整机在施工中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同时满足运输要求。 发动机 国际顶级的超强动力、电喷、涡轮增压、中冷卡特发动机。液压系统 以 CAT 液压回路为平台,主液压回路采用总功率控制、分功率控

5、制以及负流量控制;辅助 液压回路采用国际工程机械最先进节能的负载敏感控制技术。 电控系统 采用前沿的 CANBus 总线控制技术;对发动机,液压泵及液压阀全面,全程控制;对运动 部件工作状态实行全过程监测,保证整机的高可靠性和智能化。 驱动机构 包括桅杆、主辅卷扬、变幅机构、动力头等。 钻杆钻具 钻杆分为全摩阻式钻杆和机锁式钻杆。 钻头配备多种选择,如短螺旋钻斗、普通钻斗、捞沙钻斗、嵌岩钻筒等。 作业装置 作业装置包括凯式钻杆配钻具、护筒驱动器、CFA 长螺旋钻、搓管机等。 施工案例 奥盛特 OTR 系列旋挖钻机在中国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并已 远销欧洲等国家和地区。

6、售后服务 奥盛特向顾客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管家式优质服务。3、奥盛特钻机在施工现场太原银川线唐山天津山海关郑州市政工程郑州市政工程余姚杭甬线余姚杭甬线南京溧水南京溧水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和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 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 整,并报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 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 程项目,规避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

8、)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 没有公开招标,或 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 筑工程特点制定的 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并按照

9、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 价的 50,建设工 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 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 附本办法第四条规 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10、。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 件后,对于符合条 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限期要求建 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一 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

11、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在期满前向 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 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 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 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12、施 工的,由有管辖权 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 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 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

13、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 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 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 许可证的,建设单 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

14、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有明确规定 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 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5、,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中 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 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 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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