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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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河南省卫卫生行政生行政处罚处罚裁量裁量标标准适用准适用规则规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 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 等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省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 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 超

2、越;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 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 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 14 周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

3、者减轻的处罚标准;5、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 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 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6、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 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 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 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

4、司法机关;7、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 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 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 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五条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市、县(区)卫生行政机关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 核制度、裁量说明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执行情况,每 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则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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