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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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法律问题研究姓名:孙彦芝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胡加祥2009040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法律问题研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信用证作为当今最为有效的支付方式, 对贸易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信用证欺诈也伴随出现,危害了信用证制度。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随之而生,但欺诈例外的适用条件在各国还未得到完全的明确,从而更导致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我国也不例外。 由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的不明确性以及法官素质等因素,我国滥用、不适当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冲击了

2、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且损害了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冲击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也侵蚀了信用证制度。因此,研究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极为重要。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研究:首先,对欺诈例外原则的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包括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确立、法理基础。 第二部分则运用案例引出我国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出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立法中对欺诈例外适用条件的规定。第三部分,详细介绍英美国家在欺诈例外适用条件方面的成熟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最后以比较法为基础,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的完善作出一些研究探讨,以期待我国的信用证欺

3、诈例外法律制度臻于完善。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实质性欺诈 THE RESEARCH OF THE APPLICABLE STANDARD OF FRAUD EXCEPTION ABSTRACT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most effective payment tool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Fraud appears because of the poor design of system. Fraud exception rule is the on

4、ly one exception to independent doctrine-the most essential doctrine of letter of credit. Nowaday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happens more and more frequently and will destroy letter of credit system fundamentally. The fraud exception rule was invented to prevent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and it did suc

5、ceed in one perspective, ensured the longstanding status of letters of credit as an effective and safe payment tool. Unfortunately, as to the standard, not only regulations between Countries vary, but also regulations of a single country are somewhat different. There is no uniform provision concerni

6、ng such things as the definition of letters of credit fraud, what proof should the plaintiff should provide, etc. Besides, because of the uncertainty of the standard, the domestic court has huge power of free discretion. And this situation leads to two possibilities. One is the different judicial op

7、inions of similar cases, and the other is the abuse of fraud exception rule. And as in substance the fraud rule is just an exception to letters of credit system, the abusing of the rule will destroy the system of letters of credit more severely. So, it is important to research the standard of fraud

8、exception.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bring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the fraud exception.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with case analysis and the problems of the uncertainty standard of fraud exception.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mature exp

9、erience of England and American in order to find out useful regulation and avoid the mistakes they have made. The last part reviews analyse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facing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s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s some interrelated suggestions, and hopes that our laws gov

10、erning letters of fraud exception become perfect gradually.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Exception Rule, Applicable Standard, Material Fraud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

11、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孙彦芝孙彦芝 日期:2009 年 2 月 2 日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孙彦芝孙彦芝 指导教师签名:胡加祥胡

12、加祥 日期:2009 年 2 月 2 日 日期:2009 年 2 月 2 日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引言 引言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由于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的问题,而且也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融资便利,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与信用证制度始终如影相随的信用证欺诈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信用证制度,为此,信用证例外原则应运而生。 虽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各国都还未得到完全的明确,但在我国欺诈例外适用条件的不明确,将导致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以及导致更严重的后果。这不仅冲

13、击信用证的基本制度,损毁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也会造成了重大冲击。 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原则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是对于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条件的研究还不多。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英美国家的成熟经验进行详细介绍之后,对我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条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第一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条件的不明确性 第一节 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一、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与确立 (一)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相对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而言的。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在信用证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

14、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与否。新修订的 UCP600 第四条又明确的肯定了此原则。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以颁发禁止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2 (二)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 信用证欺诈的泛滥对信用证制度以及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如果教条的固守绝对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在遭遇受益人欺诈时仍予以付款, 必将导致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3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在不破坏信用证基本机制的前提下,允许在欺诈情况下存在例外,使银行解除教条的支付义务。因此需要引入

1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以弥补信用证的不足。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在 1941 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中被打破。这一里程碑式的判例是美国 1941 年 Sztejn v.J Henry Schroder BankingCorp 案。 1941年, 原告向印度 Transea 公司购买了一批鬃毛。 原告申请本案被告开出一张以 Transea1 Uniform Customstand Pra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UCP600. 2 徐冬根: 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51 页。 3 冯大同: 关于处理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的法

16、律原则 ,载国际贸易问题1998 年第 6 期。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被告在印度的通知行没有承兑这张信用证。后来受益人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议付,但买方声称卖方实际上装运的是牛毛及其他不值钱的垃圾,并以卖方欺诈为理由申请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开证行付款,其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4 Shientag 法官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首先肯定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作用,接着指出:然而,在当前的诉讼中有其特殊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双方间有关卖方破坏对于货物质量担保的争议,在当前动议下,卖方被假定为故意地没有将买方订购的货物装上船。在这种情形下,在银行接受汇票和单据并被提示付款前,银行已经对卖方的欺诈知悉,则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原则不应被延伸为保护无道德原则的卖方。5 最后法院确立的原则是:如果开证行已注意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实际上是虚假的或欺诈性的,开证行可以认为这些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拒付。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时可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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