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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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 2008-12-20 15:15:34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挑战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近年来有关资本弱化问题引起国际税收领域的密切关注。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之间的选择,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一般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收

2、入与商业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这促使跨国企业将商业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1)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2)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5)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6)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下面以表 l

3、为例,说明如果不存在反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在公司资本结构中,以贷款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在实际负担税率方面得到的好处。二、法规的运作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目前

4、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 oecd 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本文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分析这两种方法的运作。(一)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对付资本弱化问题方面经验丰富,其法律基础是在1936 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 3 部分的第 16f 部分。法规提出,不允许澳大利亚纳税人将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扣除。 “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拥有 15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 15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系

5、数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澳大利亚自1997 年 7 月 1 日起,将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方控制居民公司的系数定为 2:1(1997 年 7 月 1 日前为 3:1) ,金融机构的系数为 6:1.澳大利亚公司获得外国控制方的贷款,不能超过该外国控制方拥有该居民公司股份的 2 倍(金融机构为 6 倍) 。如果在一年中居民公司日平均外国债务超过外国股份的 2 倍(金融机构为 6 倍) ,则该公司就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可由下面的公式表示:ab(cd)/ef/365其中;a 是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b 是就外国债务全年支付的总利息,c 是在发生外国债务超额的日期日平

6、均外国债务,d 是居民公司的外国股份乘积,该数额为公司外国股份的 2 倍(金融机构为6 倍) ,e 是全年的日平均外国债务,f 是超比例债务存在的日期。下例为公式的实际运用:例:ausltd.是一个澳大利亚居民公司,该公司由外国控制方掌握 80的股权。当年就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 800 美元当年外国股份 1400 美元外国债务超过外国股份乘积的日期 183 天超过日期日平均外国债务 4400 美元全年日平均外国债务 4000 美元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付计算如下:800(44002800)/4000183/365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60 美元(二)英国与一些发达国家不同,英国有关应对资本弱化的规定以正

7、常交易法为基础。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英国有关法规规定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其核心是确定:1.借贷款的两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英国法律规定了一个标准,如果超过该标准为关联企业,适用有关反资本弱化的法规。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 75;(2)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 75。如果没达到该标准,则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英国有关的法规规定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

8、,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这是英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法规方面的区别。2.利息支付是否遵循正常交易原则。为此,税务当局必须逐一检查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找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联系:(1)英国公司全部债务的适当水平或程度;(2)该公司从关联贷款处获得债务的水平或程度;(3)如果没有特殊关系,是否能取得与预期相差无几的贷款;(4)贷款是否以与市场利率相同的条件取得的。3.不允许扣除的利息为过量支付的利息。英国税务当局要确定,如果公司之间没有关联,那么在已经支付的利息中有多少是不该被支付的。因此,过量利息是指英国借款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应该

9、支付的利息之差。过量利息被确定为股息进行分配,要按照 25的税率交纳预提公司税。三、部分发达国家与资本弱化相关税收法规的比较如前所述,主要发达国家大多采用固定比率法应对资本弱化,凡是居民公司债务股份率超过一定系数的,就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因此,对债务一股份率的确定很重要。为了保证有关法规的运作,各国对外国控制规定了最低标准,即居民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被跨国公司控制的比例达到最低标准时,才适用反资本弱化法规,达不到此比例则不适用该法规,不必对跨国公司的股息和利息进行税务调整。表 3 显示了部分发达国家对跨国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控制水平。四、对我国制定有关法规的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对我国

10、的投资经营将进一步增加,资本弱化在我国也将成为避税的重要手段。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股份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并分析国外已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我国在制定有关法规时,首先要选择采用以何种方法为基础。正常交易法是由税务机关确定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相同,以此

11、来决定是否适用相关法规,这给予税务机关的决定权较大,纳税人会感到确定性不够。因此,目前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不多,而采用固定比率法的国家逐渐增加。为了给外商提供一个确定的投资环境,我国可选择采取固定比率法。目前我国要大量引进外资,给外商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十分重要。为此,在确定债务一股份率时可以采取从宽政策,可将债务一股份率设计在 3:1到 4:1 之间,允许跨国公司在债务比重较大的情况下扣除利息。此外,还要明确控制方的标准,因为不仅外商在我国投资时会运用资本弱化避税,国内纳税人在投资时也会采用资本弱化避税。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我国可借鉴英国、美国的经验,对居民和非居民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在确定是否控制方时,要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新西兰的标准,将控制比例设定在 50,即我国的一个居民公司如果 50的股权由另一个公司(可以是国内公司,也可以是国外公司)直接或间接掌握,则后者是前者的控制方,前者向后者支付的利息要受到有关法规的限制,超限额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视同股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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