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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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等浙江省高等职业职业院校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人才培养工作评评估估实实施施细则细则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浙江省将启动新一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通过评估要促进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丰富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巩固、扩大浙江省高职教育的发展优势,打造高职教育强省。为规范评估工作,特制订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一)教育部文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教育部关

2、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 号)。(二)浙江省文件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 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 号)。(三)实践依据:本世纪初以来实施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和浙江省高等

3、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积累的实践经验。二、评估原则在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 号)中有关本轮评估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彰显浙江省特色,还需坚持以下原则。(一)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既要服从教育部关于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要求,又要通过评估彰显浙江省高职教育的创新实践与特色成果。(二)分类指导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院校,评估过程中要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指出与其相适应的努力和发展方向;要特别关注院校发展的地方(行业)背景,引导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差异发展之路。(三)达标与提高相结合通过设置预评估环节,督促

4、被评院校达到办学的基本条件;通过设置整改回访环节,督促被评院校通过评估整改明确办学方向、丰富办学内涵、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四)评建成效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对于在评估过程中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参与积极、评建成效明显的被评院校在浙江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验收、教学建设项目评审中给予政策激励。三、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一)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 3 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 号)的有关要求。、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 160 学时为 1 名教师计算,

5、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校类别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政法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均面积5.308.308.809.001.051.85(二)未经上一轮评估的高等职业院校要先参加有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预评估,预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参加本轮评估。(三)被评院校应当向评估专家开放符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规范要求的状态数据平台。(四)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 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浙江省教育厅将在其有

6、 3 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四、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二)五、评估组织(一)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浙江省教育厅遵照报教育部备案的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实施。(二)浙江省教育厅组建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和一线专任教师各一人。浙江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人数一般以人(含秘书)为宜。进校评估时间为天。六、评估程序及实施(一)评估程序(二)评估

7、实施、预评估:未经过第一轮水平评估的院校对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评估申请条件向浙江省教育厅申请预评估。预评估专家组人数人,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天,通过考察重点帮助被评院校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理清办学思路、促进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建设。未通过预评估的院校需继续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落实专家组整改意见后再次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预评估申请。、学校自评: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申请预评预评估继续建设申请评估已通过第一轮评估院校自评材料申报()()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反馈沟通整改回访评估、督查意见报教育厅未参加第一轮评估院校不合格合格各被评院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

8、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实地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附十条左右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整改回访。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浙江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成员于一年内对院校进行整改回访。七、评估结论(一)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评估意见和整改要求主要要引导被评院校的办学方向,推进人才培养模

9、式的改革。通过专家组的诊断和“开方”,帮助学校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的问题。(二)专家组将评估结论上报浙江省教育厅,由浙江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被评院校,被评院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三)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浙江省教育厅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浙江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四)教育部将从 2008 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八、评估纪律(一)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学校进行评估

10、。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二)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简化评估汇报、反馈程序。不举行开幕仪式,不得为评估准备专场演出,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学校可为评估设置联络办公室,无需为专家专门配备联络员。评估专家名单确定后,学校不得当面拜访评估专家。(三)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安排超过三星以上标准的宾馆住宿,主要在校内就餐。不得向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由浙江省财政支付。(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2 年内不再聘其担任专家。附件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件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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