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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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 ;QQ:1318241189;QQ 群:175569632 外资参股中国金融业外资参股中国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市场准入情况调查一、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一)中国证监会(一)中国证监会 6 6 月月 3 3 日在其网站公布了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自,自 20022002 年年 7 7 月月 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主要规则如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2、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二)外资股的经纪;(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

3、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

4、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

5、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第九条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外资参股包括了股权的存量转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现有股权可以转让给外资,以调整原股权

6、比例、引入新的治理机制。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比现有证券公司缩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不包括股票(人民币普遍股、外资股)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的经纪、资产管理业务。而这三项业务是我国现有证券公司的重要内容。此外,根据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而高管任职条件的第一条就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外方肯定无法掌控公司的管理权。不过,有业内人士透露,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都把政策开放后外方的权益、股份纳入了附加协议中。其中往往明确一旦政策允许,外方可以立即获得其想要的股份比例和管理职位。这往

7、往成为中外双方谈判的核心议题。台湾地区券商,此次也颇感遗憾,因为规则参股中国内地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但目前两岸证券监管机构尚未签订备忘录。一些券商只得采取变通方式,与有意参股中国内地证券公司的非台湾地区的外资投资机构洽谈参股事宜,迂回参股内地券商。(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 6月月3 3日发布日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自20022002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主要规则如下:第六条外资参股基金管

8、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第八条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

9、9%。 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九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内外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规定了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两种途径,即境外股东通过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现有内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规定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有完善的金融监

10、管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等。三是规定了境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四是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五是比照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规则,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和与内资公司没有区别;在日常监管上也适用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同样的规则。 早在两个规则出台前,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外资机构与中国证券机构就进行了频繁接触、“谈婚论嫁”,有的签订了合作协议,有的甚至已经谈到了参股的事项,只等待操作细则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公布准备合资的券商有 10 家、基金管理公司也有 7 家。 长江证券 200

11、2 年 3 月与法国巴黎银行签署成立合资投资银行的框架性协议时,曾引起广泛关注,业界甚至认定其为第一家合资证券公司热门选手。申银万国去年 6 月已与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签订了“基金管理技术合作协议”。目前合作三方都表示将在政策、法规等条件成熟时,尽快组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开展多方位的合作。国泰君安有关人士也表示,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在去年签署了有关组建合资基金工作小组的合作备忘录,目前此项工作还在研究和推进过程中,规则出台有利于这项工作的推进。 据悉,国泰基金公司与瑞士银行已就组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富国基金公司已经与蒙特利尔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华安基金公司与 J

12、P 摩根的合作还在谈判当中,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也在考虑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外资股东。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中国区总经理吴志盛最近透露,ING 与国通证券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早在今年 4 月底就已经递交了中国证监会。自去年以来国内券商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暴露无遗,这让不少证券公司意识到风险控制对于国内券商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国内券商往往是有这个思想,却缺乏具体手段,外资机构在不同品种、市场组合以及数量工具运用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合资是“双赢”,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作为新兴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市场容量大、监管环境宽松、融资方便等特点,也将使外资机构规避风险、通过区位投资获取高收益。国内已有

13、 10 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规模为 800 亿元左右的证券投资基金,伴随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可能成倍增长,股市资金供给将得到很大改善,无疑是长期利好。从目前境内外券商合作领域看,大都选择了新兴的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与外方合作领域圈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与德国商业银行合作领域则定为资产管理。 有关研究人士指出,境内外券商首先进行基金业务合作是因为在中国的入世承诺中,基金管理是最先开放的领域,其次是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这三个领域也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中外双方可以优势互补的领域。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外资机构最看重的还是承销

14、业务。目前,国内券商在承销业务上还是粗放式经营方式,外资进来后可以将其专业化全方位服务与本土公司资源优势结合,中金公司就是一个成功典范。 未来合资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优势在“双外”业务上,即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和国内企业在海外的融资业务。它们将成为特大型企业海外上市承销的主力军,并在外资企业本土化(A 股上市)中扮演重要角色;一些新的收购模式将被引入国内;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项目证券化产品的销售和交易等方面将会有所作为。 迄今为止内地只有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利用在香港的分公司涉猎过海外业务。与外资券商“联姻”后,内地证券公司未来在香港甚至亚洲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已不再是非分之想。 业内人士

15、认为,目前国内券商牌照并不会因合资进入实施阶段而升值。“境内外券商合作不会一哄而上,”全球一流的金融集团挑选的合作对象肯定是排名前几位的券商,进行各项业务的广泛合作;而一些中小券商会走特色之路,突出经纪业务可以找美林、嘉信合作,突出投行业务则可以找高盛合作。这位研究员相信,未来几年证券行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会十分明显,那些毫无特色的小券商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整个行业也将开始更加凌厉的洗牌。 二、二、外资参股商业银行外资参股商业银行戴相龙一个月前在南京的华商大会上讲,入世第一年,企业外币可以存入外国银行。第二,三年企业人民币可以存入外国银行,直至第五年,居民可以把本币存入外国银行,

16、五年后所有外资银行可以获得相同待遇,这是毫无疑问的。 (2001 年 12 月 06 日 13:47 新浪财经:上海财经大学朱钟棣发言)外资参股中资银行虽没有法律障碍,但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问题,必须视乎央行的政策行事,凡购买商业银行股权的行为都需要央行批准。外资银行参股动态外资银行参股动态1 1999 年,上海银行率先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参股,聘请普华会计事务所进行每年两次外部审计,接纳“洋”董事加入董事会,并主动接受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爱尔兰银行等外国银行专家的技术援助。2001 年 12 月,上海银行又成功引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汇丰出资 5 亿多人民币) 、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参股投资及国际金融公司增持股份,外资占扩股后上海银行总股本的比例升至18。2 2001 年早些时候我国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宣布将吸收 15的外资股本(2002年初,高盛向交行递交了一份“引资方案” ,涉及交行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 ,2002 年7 月 19 日,吸引外资参股的计划获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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