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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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 10 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我们在法规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变动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2、请您慎重决策 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 字体表示的部分。字体表示的部分。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保险费率调整 4.3 宽限期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重大疾病 9.7 医院 9.8 专科医生 9.9 意外伤害 9.10 毒品 9.11 酒后驾驶 9.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3 无有效行驶证 9.14 机动车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6 遗传性疾病 9.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8 现金价值 9.19 约定的利率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4、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未还款项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8.4 附则 8.5 其他 9 9释义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 周岁2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光海航精200933 号,2009 年 9 月向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

5、光海航附加额外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附加合同,依 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 简称“双方” )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6、(见 9.1)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2) 、保险费、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1.3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周岁(见 9.4)计算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至 65 周岁。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见 9.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

7、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有效的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8、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内,因疾病导致 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 9.6) (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初 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9) 导致初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本

9、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 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0)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2) ,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9.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4)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10、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5) (附表所列第 31 项重 大疾病除外)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7)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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