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相关部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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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摘录)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 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 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 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2、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 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 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 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 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 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

3、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 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 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 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

4、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 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 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 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 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

5、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 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 受超限检测,不得

6、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 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 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 提供便利。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 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7、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 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 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 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 适当距离

8、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 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 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 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 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 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

9、术标准的车辆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 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 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 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10、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

11、 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 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 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 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 坏、污

12、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 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 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 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 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

13、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 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摘录)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 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 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4、摘录)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 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 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撤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 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

15、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 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 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

16、 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 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二、机动车驾驶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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