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腾讯与奇虎之争探索网络隐私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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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思腾讯与奇虎之争探索网络隐私保护之路反思腾讯与奇虎之争探索网络隐私保护之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 2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显示,到 2010 年 6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高达 4.2 亿人,普及 率持续上升增至 31.8%,网民的商务化程度迅速提高,网络购物、网 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迅速攀升, 但是报告还显示:仅 2010 年上半年,就有过半数的网民在使用网 络的过程中遇到过病毒和木马攻击;超三成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 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恶意利用,从而影响用户的个人生 活和财产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情和现实需要,保护网民的个 人隐私、建立一个安全可信的

2、网络环境十分紧迫。 一、反思腾讯与奇虎之争 2010 年网络中最热闹的大事,莫过于奇虎与腾讯的纷争,这次 纷争先后有百度、盛大、金山、可牛、迅雷、奇虎、腾讯等众多企业 参战,影响用户达数亿之,堪称互联网上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次影 响广泛而深远的事件,使网络用户又最初的“看客”演变成最后的“池 鱼” ,这应该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 (1)用户隐私被非法搜集和利用。这次事件双方都宣称自己为了 保护用户隐私,指责对方非法搜集用户信息。 (2)用户隐私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 (3)用户维权艰难。这次事件中广大网络用户是受害者,但是,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管辖权确定艰难、取证不易和维权成本高等原因, 用户

3、维权艰难。 (4)政府监管十分必要。这次事件能够迅速平息,政府起来决定 性的作用。这说明在当前我国企业缺乏自律的状况下,政府的监管十 分必要。 二、网络个人隐私分析 (一)网络个人隐私内容 这次事件让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开始觉醒, ,但是很多用 户对个人隐私的内涵并不清楚。我国目前的法律都未能给隐私权下 一个权威解释,仅仅停留在学理解释层面。一般而言而网络个人隐 私就是指与网络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是用户不希望公开的个人信 息,主要包含个人基本情况、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个人信用资 料和财产状况等。 (二)网络隐私保护的意义 (1)网络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 利,是人们

4、尊严、权利和价值的体现,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 护使用户依法享有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用户能够自主决定 个人的生活和支配个人信息。 (2)有利于建立诚信可靠的电子商务网络。根据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的第 2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至 2010 年 6 月,网络用户规模达 4.2 亿人,网络购物用户达到 1.4 亿, 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应用上半年用户增长率均约 30%左右。如果不 有效保护好个人隐私,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战战兢兢,电子商务因此失去或者减少了很多商机,严重动摇了电子商务诚信,目前这已经 成为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三、网络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分析 在网络经济

5、中,用户的信息即意味着价值,因而有不少商家在 经济利益驱动下,利用的网络技术,进行非法搜集和贩卖用户个人 隐私信息的行为。网络中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商家不合理地收集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中要求 用户登记十分常见。2008 年被媒体曝光的“分众事件” ,仅一个 分众无线公司就掌握了中国 5 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信息。 (二)商家不当的泄漏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中贩卖个 人隐私信息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了,这主要有两种方式,一 种是公司互换个人隐私信息,美其名曰“在有限范围内与合作伙伴 共享信息” 。二是商家明码标价贩卖个人隐私信息。是个人信息的 买卖。 (三)部分网络

6、商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 对在期望网站上发布的宣扬他人隐私的信息,不能及时予以删除或 屏蔽。 (四)网络还存在专门以搜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盈利的公司。 (五)有黑客通过计算机病毒和木马对一些网站进行攻击,获 取大量个人信息。 (六)网络管理者通过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的电子邮件 或其他信息。 四、原因分析 (一)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宪法、民法和地方性法规都对个人隐私信息提出 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 护法还没有颁布,因而对隐私权的保护不系统,不具有很强的 操作性,不能使用快速变化的网络空间,而且网络空间依法维权面 临着管辖

7、权确困难、取证不易和成本高的困境。 (二)部分个人和商家受利益驱动 一方面在网络经济中,个人信息就是价值,商家掌握个人信息 越充分越有利于根据对信息分析发现商机,因而就出现不法商户非 法获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有不法个人和组织法利用黑客手段非 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通过贩卖谋取经济利益。 (三)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民族文化和网络知识欠缺的原因,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意 识薄弱,不少人网络防范意识薄弱,甚至主动把自己的信息公布与 网络之中,因而当前培育和加强网络用户的隐私意识十分必要。 (四)网站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技术水平不足。 由于网络的高技术和开放性。造成部分技术实力不足网站,用 户的注册

8、信息容易被泄露,个人的电脑被扫描,隐私被窥探。 (五)行业自律意识、有公信力自律组织和自律准则缺乏。 五、其他国家网络隐私保护的分析 (一)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美国对网络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采用行业自律为主导,政府监管 为辅助的管理模式,尽可能依靠市场自身力量来保护个人隐私,该 模式的避免了政府对网络市场不当干预。行业主导模式主要通过以 下三个方面实现的: 1.隐私指引。在线隐私联盟要求联盟成员机构须同意其保护个人 在网络中的可识别隐私信息,并规定了保护的具体标准要求。 2.隐私认证。成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隐私认证。 3.技术保护。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采用由网络用户自已选 择、自我控制为主的隐

9、私保护模式,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 我保护。 (二)欧盟的个人隐私保护 欧盟明确采用政府主导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模式。政 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明确网络隐私保护原则、规定和制度,并 建立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相关的法律有保护自动化处理个人 资料公约 、 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和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 等等 (三)日本的个人隐私保护 日本通过立法严防个人隐私信息外泄。在上世纪 80 年代,日本 就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案,对隐私信息泄露和贩卖等行为 进行约束和限制,但是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因而个人隐私信息被 外泄的事件时常发生。到 2003 年,日本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联五法 。明确

10、了各种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刑事处罚措施,从此, 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的行为大大减少。 六、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措施的建议 根据我国国情和网络市场特点,我国网络市场个人隐私信息保 护需要方面齐心协力共同完成,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隐私保护 法律法规、企业规范网络行为、用户提高保护意识和能力。 (一)完善法律法规 1.完善隐私信息保护法律。修改法律,确认隐私权,尽快颁布个 人信息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隐私权是一种分散的、弱 小的权益,因而需要建立特殊的诉讼和仲裁制度,如美国的“集团诉 讼”制度和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等等形式。 3.建立隐私权法律救助制度。由于诉讼

11、成本高和网络用户的弱势 性,应该在隐私权诉讼中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了司法程序保 护弱者原则。 4.加强法律的执行力。不但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做到 有法可依。而更重要的是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政府应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对使用 私人隐私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其次,建立全国网 络消费者投诉联动体系,目前政府部门对网上购物的监管还不到位, 因而可以建立专门针对网络的 12315 全国联动体制,实现网上投诉、 调解和处罚的一体化处理机制。最后,完善网络的准入制度,实行网络经营的实名登记,明确网络违法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加强监 管。 (

12、三)企业规范自己行为,提高自律意识 一方面,企业规范自己行为,提高自律意识, “自律”哲学 家康德在伦理学中的用语,他认为自律是指自己制定出道德规范又 要求自己遵守,即“人为自己立法” ,其本质是自我约束。在当 前的网络发展阶段,缺少明确而完善的法律规范,这就需要网络企 业“为自己立法” ,自我约束,来保障网路用户的权益。网络社 区“天涯社区() ”提倡的自律约定:网友管 网友,管理员都来自于网路社区,网路社区的管理规则也大都来自 天涯社区的网友,这时网络主体自律的一大创举。 另一方面,网络企业应该引进专门安全技术人才,加强安全设 备投入,动态监控自己的网络,确保其网络用户隐私安全。 (四)用

13、户提高保护意识和能力 一方面,网络用户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中不随意提高 和泄漏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中的各种虚假信息,不要 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贪图小便宜。另一方面,用户应当注意采 取技术,如加密、安装杀毒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等,保护个人隐 私信息。 (五)加强行业调节 首先,建立有公信力的行业组织,如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这 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其次,颁布有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约定,好 的行业自律约定与法律法规相比,由于其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因 而更易被企业采纳,也更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再次,加强媒体监 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 力。最后,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强化消费者协会保护网络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总之,要在网络中保护用户的隐私,必须坚持技术、道德和 法律三种有效控制手段有效结合,道德是第一道防线,技术是第二 道防线,法律是最后的防线,三道防线有机结合,形成一个“三 位一体”的立体隐私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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