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跨国公司并够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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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有关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及法律规则【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从广度和深度上都得以迅速地发展,其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与并购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失已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外跨国公司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套,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缓。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2、、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曾经说过:纵观世界上着名的大企业、大公司,几乎没有一家不是在某个时候以某种方式通过并购发展起来的。?并购是发展的大势所趋,并购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首选方式,并购也是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跨国并购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并购,同时国内企业的并购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跨国公司并购。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并购投资对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利用得好,对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增强科技开发能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增强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等方面确实有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对我国产业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民族产业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

3、我国规范国外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趋势综合中国从20 世纪 9O 年代初开始的跨国公司并购情况,结合全球经济形势,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出现如下趋势:一)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发展速度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并购虽不能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相提并论,但对中国来说,发展规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确实惊人。2005 年前个月,全球已经进行了24806 宗并购交易,总金额达到了2.06 万亿美元 ;2005 到2006 年 8 月份止,并购在中国的发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达到了280 亿美金的规模,从

4、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上都创下了历史新高。二)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外商在华投资时的“独资倾向 ”越来越明显。 1997 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占主体;1997 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占据了多数。2003 年外商投资企业共4.1 万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占62% ;2004 年外商投资企业约4.3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2006 年外商投资企业约5.6 万家,外商独资企业占82% 。不仅如此,还出现了许多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现象。如德国汉高、天津汉高都成了外商独资企业。最近几年有些外商甚至在并购之后还彻底放弃原有品牌,改用自己的品牌,使得我国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品牌影响力

5、消失殆尽。三)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领域拓宽。2000 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包括汽车、化工、医药、家电、机械、建材、食品等;2000 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跨国公司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 ,另外还包括第一产业的矿业,如荷兰皇家壳牌购买中国石化股票等。这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渐放宽对服务业的准人条件有很大关系。另外,I1r 产业的技术进步和金融衍生物的发育也为跨国并购创造了条件。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开始时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

6、大量并购国内企业基本形成寡头市场的竞争格局后,又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以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四)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后正逐渐形成市场垄断地位。如跨国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已从 1990 年的 2.28%上升到现在的35% 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跨国公司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 以上的市场份额。例如,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 年以来,柯达出资3.75 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 年 lO 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三星

7、等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80%以上 ;在软饮料行业,可/2I 可乐、百氏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等。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在我国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人壁垒,以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五)跨国公司已经走出过去的分散性、随机性的并购模式,转向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并购同一地区所有企业或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如,香港中策公司开始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随后的两年里,先后投资ll 亿元人民币,与泉州37 家国有企业、大连轻工系统101 家企业合资。与此同时,还与杭州橡胶总厂、啤酒厂、电缆厂、低压电器总厂合资,把国内不同行业的180

8、家企业成批改造成家合资公司。这些公司均由中策公司控股5l%以上,从而引起了轰动全国的 “中策现象 ”。六)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地区集中化。跨国公司并购的投资地与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的地区十分吻合,明显地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大连、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南京、广州等地。二、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实践经验缺乏,加之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以下问题:一)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已进人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由于

9、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较为滞后,专门性的跨国公司产业政策立法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空白,有关跨国公司行业准人的规定多散见于一系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中,这导致了跨国公司在某些限制性行业进人太深,尤其是通过间接并购,进入到对跨国公司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中。虽然我国相继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部规章,它们对于促进我国外资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和跨国公司结构的优化以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也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外资产业政策立法只是针对了新建这种增量投资方式,而不对跨国公司并购尤其是跨国公司并购这种存量投资方式做出任何明确规定,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二)跨国公司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

10、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跨国公司企业的垄断,如电子通讯、日化产品、医药等行业。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 ,将 “可能损害有效竞争 ”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 反垄断法 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惟一有效的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 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只是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

11、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对并购资产压价并购,尤其是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作价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探究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我国目前还是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的有效机制;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些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往往是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来摆脱资金困境,或谋取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四)在我国,由于近几年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还未建立一套专门的跨国公司并

12、购审批制度。仅有的专门涉及审批问题的规定也太过原则性,且制度相当零乱而难以操作,存在审批权限过于下放、审批权行使混乱、审批环节过多、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弊端。譬如,1989 年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而 1994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这种不系统、不统一的法制状况不利于企业产权规范化、合理化流动。实践中,我国跨国公司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我国现行的逐一复合制审批,即跨国公司

13、的引进不论项目、投资额大小,均应经过不同层次、级别的审批机构审批,制度效率极为低下 ;而我国用于指导审批时依据的跨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企业兼并和产权交易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则又存在着层次较低以及政出多门而导致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冲突的问题。总之,审批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经常出现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等种种不正常现象。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跨国公司在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过程中还存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资产评估、并购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跨国公司缴付等问题。而在这些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依然没有摆脱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预见性和难以操作等问题。三、规制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思考一)建立、

14、健全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的审查法律制度。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是保障东道国经济利益、维护东道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我国应根据新形势需要,修改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并针对目前的并购新趋势、新特点,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跨国公司企业法 和并购法 。跨国公司法 应首先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具体形式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对跨国公司的待遇原则。原则上应以国民待遇为主,但对跨国公司投向的原则和范围亦应作出严格规定,并将产业目录 纳入 跨国公司法 的范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

15、经济环境的变化予以适时的、适当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限制性产业,应具体规定有关产业跨国公司进入的程度,如规定跨国公司所占股权的最高限额等。对于向鼓励和允许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可采用登记制,而对于向限制和禁止跨国公司进入的产业进行的投资则实行严格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尽快颁布我国 反垄断法 ,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健全竞争法体系。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它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 ”、“市场经济的基石 ”和“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反垄断法。从这一角度分析, 反垄断法 不仅有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市场

16、竞争秩序,将竞争和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并购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了严格的防范,如美国的托拉斯法规定,如果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亿美元以上的公司要收购一家销售额或资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公司须通知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并在 克莱顿法 中规定:公司间的任何兼并行为如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大削弱以导致垄断,该兼并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是从反垄断法开始的,并且成为反垄断法的核心。英国也制定了类似美国的企业并购专门立法伦敦城收购及兼并守则。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其对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规制被包含在1980 年竞争法 之中。我国应尽快出台 反垄断法 ,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构成垄断的条件,并以此作为并购能否被批准的衡量标准。凡是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都必须接受审核,以确定该并购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 的要求 ;若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都将不予批准。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侧重规制跨国公司并购中可能导致的垄断,以维护和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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