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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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居民点:按生产、生活需要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规模分为城市和乡村。城市: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市和镇城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城市化水平: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示。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总规

2、纲要是编制总规依据。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成区: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配套的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城市总规: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及实施措施。城市发展战略: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城市性质:城市所处的地位和担负的主要职能。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城市形态:在空间地域的分布形态。城市结构:城市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3、、相互制约的关系。居住小区: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人口规模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居住组团: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快速路(汽车专用道):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城市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

4、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城市道路网密度: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

5、的水。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密度: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一定地块

6、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人口毛密度: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城市道路面积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城市用地

7、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 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B

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S交通设施用地 U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85.1 105.0 m2/人内确定。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105.1 115.0 m2 /人内确定。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气候区 III、IV 、V 气候区人

9、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38.0 23.0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 150 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 200 年; 在 50 万至 150 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 年; 在 20 万至 50 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 50100

10、年; 小于等于 20 万人的一般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 2050 年。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 户,3000050000 人)、小区(30005000 户,1000015000 人)、组团(3001000 户,10003000 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多种组合形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

11、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 I 一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 2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

12、(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l0m;组团路路面宽度 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 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25m。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

13、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 4m 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 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 8001000 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 12001500 人一辆标准车。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 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 22

14、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 40min 的行程。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 6km 计算,小城市应按 l0km计算。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一 15,对规划人口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

15、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红线宽度在 4050m 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 红线宽度小于 4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 至 15m 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 5 倍。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 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 075m。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16、25m;中型汽车为 35m;载货汽车为 45m。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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