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表演艺术中心租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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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租借使用管理辦法民國 97 年 3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9 月 2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一、目的 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文化藝術表演活動之發展, 並有效發揮表演藝術中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二、申請資格 (一)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 皆可提出申請。 (二)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人數 達 200 人以上者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免收場租與保證金。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手續 1.送件時間:申請

2、單位應於演出檔期首日三個月之前送件。 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應於活動檔期首日二個月 之前送件。 2.送件地點: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第二教研大樓 D227 表演 藝術中心辦公室。 3.送件內容: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租用申請書、演 出企劃案及其它相關附件。 4.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於上班時間送件。 (二)審 核 1.凡申請演出之節目須經本校展演藝術委員會審查。 2.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 人數達 200 人以上之申請者,是否符合松怡廳使用性質,由本 中心審查。 3.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單位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 以書面申請覆核,覆核以一次為

3、限。 (三)簽 約 1.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五工作天內,親至本中心辦 理簽約並繳交場地使用訂金,逾期視同放棄。 2.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 3.場地使用訂金計算方式:訂金為場地使用費之 50%,由本校出 納組開立訂金收據。 (四)繳 費 1.簽約時應繳付場地使用費之 50%。 2.場地使用前七個工作天應繳付場地使用費之 50%餘款,未能如 期繳納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中心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不退還已繳之費用。使用場地結束後,應於十四個工 作天內至本中心辦理補繳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 3.保證金計算方式:三日以內(含)概為新臺幣參萬元整;三日以

4、上,以每日新臺幣壹萬元整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整(含)。 4.場地使用前七個工作天應繳付場地使用保證金。申請單位於場 地使用完畢後,本中心確認各項使用狀況良好後,於一週內無 息退還。 5.保證金之退還:由現場管理單位確認借用單位之使用無損壞之 情事或已履行損壞賠償、回復原狀之責任,並於原申請單之保 證金退還聯簽認;借用單位執保證金退還聯及保證金收據(繳 費時由出納組開立),逕至會計室申請,並於三日後至出納組 領取。 6.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 人數達 200 人以上之申請者,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免收場租 與保證金。其餘超時費計算、設備租借與工讀金費用均

5、由申請 單位自行支付。 (五)場地使用協調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 術資料,主動至本中心辦公室與本中心舞臺監督召開場地使用協 調會議,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場地使用協 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導致節目執行瑕疵或受觀眾抱 怨,而影響本中心聲譽,本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四、租用收費標準 (一)場地租用時間以時段區分計算,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東 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暨設備租用計費說明申請單位如需租用排練室 以及其它相關設備,至遲應於場地使用前七工作天提出,並於使用場地前 付清租用款項。 (二)各項細目表詳見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暨設

6、備租用計費說明 。五、租用規定 (一)活動內容 1.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應遵守舞台及前台相關規定,不得 違背國家法律。 2.本中心場地專供藝文、學術、慶典、演講及經審核之商業性活 動之用;對於政治性、宗教性活動,恕難供借。 (二)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 1.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天災、戰爭、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 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 申請單位得與本中心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中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2.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主要藝術家、 節目

7、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十五工 作天以書面提出申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 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伍仟元整。3.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 責,並請依本中心提供之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三)票務相關事項 1.本廳總座位數為 471 席(不包含 6 席殘障席),分 2F 大廳區及 3F 兩區。其中 2F 大廳區座位數為 367 席,3F 區座位數為 104 席。申請單位不得加設臨時座位。 2.入場規定依主辦單位辦法執行。 3.本中心保留工作席 6 席,工作席為有效管理門控及場內相關安 全而設。六、前後台相關規定 (

8、一)損害與賠償 1.申請者演出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禁止或停止其 演出,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 退還。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3)與申請演出內容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演出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公共安全之虞者。 (5)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2.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本中心前後台使用之規定妥慎使 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 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中心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 擔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中心取得同 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中心設備公物應愛惜維

9、護並嚴守申請使 用時間,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 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 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 賠償責任。 3.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時,應歸還租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 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單位同意授權本廳任意處理,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由申請單 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二)前台相關事項 1.非經本中心同意,申請者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之時段進入 活動。2.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未準時入場觀眾依指示開放觀眾 入座。

10、3.申請單位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本中心之任何區域販售、展 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如經本中心同意,展售 之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本廳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4.申請單位於演出當天,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直 至演出結束,且須將佈置拆除,回復大廳原狀。 5.本廳提供海報張貼服務,申請單位可提供海報四張以利宣傳。 6.申請單位請於演出當天提供節目單十五份,以便利值勤工作及 記錄存檔。 (三)技術相關事項 1.本廳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中心。 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 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2.本中心除

11、化妝室外,均不可攜帶食物、飲料、鮮花、雨傘任何 潮濕物品進入。如因演出需要必須攜入者,需事先向本中心報 備,核准後始得攜入。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寵物進入本廳,如因演出需要必須攜入者, 需事先向本中心報備,核准後始得攜入。 4.未經許可,不得於租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 力。 5.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單 位移出,否則本中心將逕行移除,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 內扣除;保證金不足者,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6.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工作天前 連同演出暨工作人員清冊乙份送交本中心,否則視同無效。 7.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進入

12、燈光與音響控制室及貓道,或操作本 中心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終止申請單位場 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 自行負擔。 8.本中心周邊區域及舞台區禁止進行繪景或任何製景工程,屢勸 不聽者,本廳得終止申請單位之場地使用。 9.舞台燈光音響詳細資料,請參閱相關技術資料。 (四)錄音、錄影、與攝影 1.申請單位如欲於演出中從事錄音、錄影、攝影等工作,應先照 會本中心。如有因此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申請單 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中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 時,申請單位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2.演出中之錄音、錄影與攝影,必須事先於演出技術協調會議

13、中 提出,與本中心人員共同會勘,禁止在走道上架設器材並依本 中心值班舞臺監督建議保留適當之座位,且備妥工作席位之票 券,避免妨礙觀眾權益及走道安全,現場工作人員應著深色服 裝,配帶工作証,並保持儀容整齊;否則本中心有權中止其行為,或留置相關器材設備直到演出結束。申請單位所有之錄影、 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3.錄影單位若使用轉播車(OB 車)於本中心從事錄影工作時,應 自備發電設備。 4.申請單位於使用場地時,本中心有權錄音與錄影作為檔案資產, 以供剪輯、檢索與研究之用,本中心並得授權第三人非營利性 之使用。 (五)意外保險及產物保險 申請單位於本廳使用期間,應自行投保足額之演出與工作人員意外 險及產物保險,此投保之責任獨立於本廳依規定投保之公共意外責 任險之外。若有任何人員傷亡及其財務損失,應由申請單位負責, 本中心已盡相關建議之義務。七、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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