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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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公司资产的形成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股东的出资即公司的资本,其二是对外的负债,因而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栏下分为股东权益和真正的公司负债两大部分。股东权益,从法律性质而言,虽列于负债栏下,却并非真正的公司债务,而是公司自有的财产,但从财务构成分析,此项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相当于公司欠付股东的债务,因此,基于公司财产物质构成和来源构成平衡的需要,亦将其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栏下。与此同时,在资产栏下,该股东权益根据股东的出资形式而相应地转换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公司资产的另一来源是真正的公司负债,无论是长期负债、短期负债以

2、及应付账款等,在公司承担这些债务的同时肯定会获得相应的资产,比如从银行贷款承担长期或短期的借款之债的同时,也就会获得相应的货币资产。在买卖合同中,受取对方货物而未支付货款之前,此项货款在负债项下属应付账款,在资产项下,则成为货物形态的流动资产。就资产和负债的静态关系言之,既然公司资产系由其负债转换而来,那么,公司有多大负债,必有多大资产,负债增加,资产必相应增加,而资产减少,必引起负债减少。即使没有股东出资及由此形成的公司资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也总是一致的,此种关联关系有如物理学上之物质不灭定律,资产与负债不过是财产在公司名下形态转换的表现,就此而言,断无资不抵债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静态的

3、公司信用是绝对的资产信用,依靠负债形成的资产本身就是负债的完全而可靠的保障。然而,公司的负债也许是静态不变的,但公司的资产却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动之中。如前所述,由于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由于有形或无形的增值或贬值,公司资产从其形成的时刻起,就处于每时每刻不断变动之中,而人为的转移和流失则更会加剧公司资产无规律的变化。在资产变动、但负债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发生资产与负债的脱节,公司经营的盈利和资产的增值会使公司资产高于其负债,而公司的亏损和资产的贬值则会使公司的负债高于其资产,资不抵债的情况由此而生。因此,实际存在的资产信用对债权的保障也总是相对的和不完全的。但是,虽然这种动态下的公司信用无法从资产

4、那里获得完全、绝对的保障,资产所能清偿的债务范围与全部公司债务的范围并不总能完全重合,但资产对负债的担保关系却不会发生任何改变,清偿范围的缩减和担保价值的降低既不改变资产作为公司信用因素的性质,也不会使公司资本取代公司资产而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与负债对应并构成其基本担保的从来就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资本,资本只是公司资产的来源之一并构成资产的一部分,与公司的负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重合的对应关系。以资本为公司的信用基础,显然是不恰当地把信用基础从资产游移到了资本上,这是一种实在的错位和错觉。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对资产信用进行简单的定量分析。资产与负债的对应关系表明,决定债务受偿

5、范围和受偿程度的是资产以及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财务指标上的资产负债率。资产本身对公司信用的影响又取决于两个要素,其一是资产规模或数额,其二是资产有效性。资产规模当然是决定债务受偿的首要因素,资产规模越大,资产数额越多,债务的清偿能力越强,但这只是就总体资产对个别债务的清偿而言,如果以总体资产对总体债务,那么,债务的清偿能力则不取决于资产单方面的规模或数额,还取决于总资产与总负债的比例关系,取决于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资产负债率低,即使资产规模不大,债务却有保障;资产负债率高,即使资产规模很大,债务却有不能清偿之虞。就此而言,要害的问题并不在于绝对的资产规模或数额,而在于资产与负债之间的相对比例

6、。进一步的分析还表明,资产负债率所反映的同时也是公司净资产与公司负债的比例关系。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公司的净资产率越高,反之,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净资产率越低。而净资产率当然是决定公司清偿能力的更直接的指标和数据。从总体资产对总体债务的根本意义上说,资产信用就是净资产信用,就是公司总资产减除公司总负债后的余额的范围和幅度。净资产越多,公司的清偿能力越强,债权人越有保障。资产有效性是资产对债务清偿的效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特别状态存在的,在价值界定上,各种形态的资产无疑都可以计算为一定数额的资产,这些资产对公司的经营也都有其本身的功效,但对

7、债务清偿而言,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不同形态资产的价值与其债务清偿的效用也不完全等值。资产在债务清偿方面的效用是以资产的可变现性和可移转性为前提的,只有可以转换价值形态尤其是可以换成流通货币的可变现资产和可以从公司手中移转到债权人手中的可移转资产才具有债务清偿的效用。就此而言,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一般具有较高的清偿效用,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清偿效用则有着相当大的变数,而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已经对外付出、有待于往后逐年摊销的递延资产,则根本不具有债务清偿的效用,在以资产判断公司信用时,此类资产当应从公司的有效资产中予以剔除。因此,资产的债务清偿功效不仅取决于资产的总量,更取

8、决于资产的具体构成,取决于有效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取决于有效资产与无效资产的比例关系。就此而言,“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非取决于账面资产,而取决于可以即时变现的账面资产占多大比例”。五、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中国公司制度重构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是对公司信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是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也是中国公司法正在形成的发展趋势。很明显,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面对法定资本制的过度要求和出资方式的不当限制,我们常常会感到作茧自缚和削足适履的苦恼和无可奈何的屈从。突破了资本信用,失去的只是一个虚幻的担保,而获得的却是对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为切实的保

9、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其突出的法律意义在于对现行公司法制度的变革,将借此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首当其冲的是法定资本制本身的改革。“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是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早在大陆法国家严守法定资本制的时期,英美国家就形成了可以分次发行股份、不必一次缴足股款的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的固有弊端和授权资本制的优越,后来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已采用授权资本制,或借鉴授权资本制对法定资本制进行修正,形成了

10、认可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毫无疑问,中国公司法实行的是典型的法定资本制,如果说在资本信用之下,这种法定资本制还有其存在的根据,为了奠定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中国公司法不得不容忍法定资本制带来的公司设立难度大、公司资金闲置与浪费、增资程序复杂等弊端,那么,在资产信用之下,对授权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的采纳就是不必犹豫的选择。其原因在于,既然公司以资产为其信用基础,资本是一次还是分次发行,公司名义资本与其实缴资本是否一致,就都只是关涉公司自身需要和内部关系的安排,而不会决定公司实际的债务清偿能力,也不会导致债权人对公司信用判断的误解。况且,目前对中国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对外商投资公司

11、实行“授权资本制”,对内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作法,也不符合 WTO 规则的要求和国民待遇原则。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调整和取舍是资本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资产信用之下,公司的最低责任能力不再取决于其最低资本额,资本不再背负公司信用基础的功能来实现债权担保,而主要是作为公司自身经营的物质手段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判断和决定,因而,公司法大可不必对其设定过高的条件,甚至最终彻底放弃最低资本额制度也并无不可。尤其是对那些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应该如此,以尽量避免多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在经济高度发达、投资实力强大的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只需要很低、甚至根本没有最低限额的资本,那么也大可不必过分忧虑

12、我国降低或取消最低资本额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认为“这种高度发达的企业制度,不适宜于在中国立即借鉴或效仿,中国需要一个资本确定并能维持的时期,以培养优良的商业文明和传统”的看法,或许是片面地强调了资本与市场环境的关联,尽管中国现时的市场成熟和商业文明程度以及信用意识还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但其中的差距并非必须通过资本限额的提高、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来弥补。以资产信用取代了资本信用,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硬性限制也就可以放宽、直至彻底解除了。既然资本不再担负债权担保的使命,股东的出资也就不再必须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凡具有经营功能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唯一的条件只是股东的认可和同意。由此,

13、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都可成为出资的标的,而严重影响了技术密集型公司的设立,影响技术、尤其是高科技技术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抑制了科技人员和脑力劳动者创业积极性的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限制也完全可以解除。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将从完全的出资法定主义走向出资自由主义或法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适当结合。这一方面,我国台湾公司法最新的发展已给了我们以某种启示,台湾长期以来也实行严格的出资限制,规定“股东之出资,除发起人之出资及本法另有规定外,以现金为限”(156 条),但 2001 年的第 12 次台湾地区公司法修正将其改为“股东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或公司所需之技术、商誉抵充之”。随着这一原

14、则的调整,现行出资评估制度和验资程序的强制性和严格要求,也可以适当地弱化并使其具有多一些的弹性和灵活性,减少国家强制和干预的范围,给当事人留出更大的意思自治和利益协调的空间。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也必将引起公司和股东行为规则的重要变化,包括:不需再严守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的名义资本与实缴资本的脱节得到允许,股份的折价发行就不必再严格禁止,公司设立的特殊背景和当事人之间利益调整的需要有时会使股份的折价发行具有合理性;正在发展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其中的股份回购却违反现行公司法规定,那么,一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立法也就

15、不需再禁止股份回购,将打破股票期权制度发展的瓶颈;公司的转投资是公司的财产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本应服从公司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在财产能力上,它也只是公司资产的形态转换问题,并不直接影响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的变现能力和程度,其对债务清偿产生的影响完全属于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用判断的因素,即使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此也少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后,更无限制转投资比例的理由,其实在事实上,中国股份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公司化的实践也早已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比例限制;在资产信用之下,公司增资或减资都不再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范围和影响债权人利益,因而,公司法的减资程序应该相应简化

16、,由此公司的运营效率将得到提高,操作成本将得到降低;公司法股权退出机制的缺少一直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发生着尖锐的冲突,尤其在股东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公司经营效益低下、而部分股东又无法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下,会导致极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一旦撇开了资本信用,股权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就是顺理成章的,在确保现有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允许股东的退出。在资产信用之下,维护公司资产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极大的优越性所在,投资者借此而避免了倾家荡产的投资风险,而把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交易对方。但公司法上的独立责任和有限责任是以公司资产的独立为前提的,只有合理演变形成的资产才能作为公司独立责任的范围,而人为的资产转移和流失则应成为公司人格否定、并进而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根据。在此,至为关键的问题是公司资产流向的合理与监控。上文资产结构分析表明,静态关系上的资产和负债有如物质不灭,公司负债的形成通常都会伴有相应的资产获得,动态关系上的资产则会因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有形或无形的增值或贬值而发生经常性的变化,而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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