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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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它郭声波近世不少学者对于历代地亩数已有逐渐否定的趋向,归纳起来大体有 4 种观点。第 1 种是:历代尺度绝对值不同,不能以今亩制推算古代地亩;第 2 种是:历代皆有大量合法 免税地、非法隐匿地及其它漏检地,导致官册地亩数与实际地亩数严重不符;第 3 种是: 有些时代的地亩数是按人计算的应授田数,而非实际耕地的统计数字;第 4 种是:即使是 统计数字,也因为采用的是折亩法、估种法、估产法或其它非面积实测方法,顷亩紊乱不 清。 这种趋向的影响,实际上已超出了经济史范围,而涉及到众多相关学科。就以历史地 理学而论,研究历史农业地理,不能不讲耕地面积

2、,但是在文献资料中,除了官册地亩数, 就再也没有其它数字更能反映耕地面积了。如果这些数字完全不可信,那么不仅耕地面积, 它如产量、垦殖指数、复种指数等计量分析研究也更谈不上了。 如何解决这一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呢?笔者以为,虽然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统计 方法不尽相同,但只要是经认真统计而得出的地亩数,在尺度演变、登记原则、折算关系 等方面皆一定规律可寻,而非一群杂乱无章的数字。若从全面地、深入地、科学地分析各 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地亩数入手,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还是能够寻找可以作为研究、推 算基础的基本数字的。 著名农业经济史专家何炳棣先生多次指斥古代地亩统计方法的弊病,但他极为推崇汉 代尤其是

3、西汉的地亩数。他说:“元始二年的一系列全国性的土地数字虽然是孤立的数字, 但每项都相当合理,各项之间质量也很相称。 ”所以他没有完全否定宋以前地亩数的统计价 值,仅认为从南宋开始,特别是明清,由于普遍实行折亩和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本 文分别称之为折亩法、估种法和估产法) ,并且大量存在各种合法免税地和非法隐匿地,导 致明清和近代土地数字严重失实。他的论据之一就是对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湖广、 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省自明初至清末顷亩数字最有问题,亩制也极紊乱,所属州县 一般皆根据久远习惯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的。尽管如此,清代三百年间这些一向不注意顷亩的省份新开辟的土地是照章折亩才升科

4、的”1。梁方仲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2 笔者手边正有一些有关明清四川地亩数的统计的资料,经分析,得出的结论却与何先 生和梁先生的论断不同,兹发表如下。 (一)以种子或收获量粗估顷亩,也有一定的估算规律,不会导致亩制极度紊乱。 以种估产方法,现尚缺乏明代详细资料,而就目前收集到的宋代和清代材料看,宋代 较为多见,清代则仅为四川盆地周边某些山区少数民族所采用。北宋熙宁九年,泸州淯夷 平, “收到邑(夷)人山地一万余,曲鼻地埠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亩,除林箐外,约下种七千五百四十三石”3,估种率约每石 4 亩(粟) ,基本符合当时“广种薄收”的情况,亦与笔 者在贵州榕江县苗族地区调查结果(每石约种 5 亩)

5、约略相似,说明估种法是根据单位面 积多年平均播种量计算的,只要在生产技术、土质、气候等条件相近,各种作物在不同地 区、不同时代的估种都是大致相当的,没有太大的出入。此外,梓州路等地也有估种情况4。1 以上均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前言及第三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 2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 30 附记。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年版。3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七兵马 。4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引北宋毕仲衍:中书备对云:“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利州路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2清康熙十年,四川全

6、省在册地约有 153 万顷,估种地仅成都、龙安 2 府 1663 石1;雍正六年清丈后,全省在册地 45.9 万顷,估种地仅茂州(原属成都府,雍正六年改直隶州)和龙安府 6920 石2;嘉庆中,全省在册地 4698 万顷,估种地仅茂州、石泉、汶川、松潘、理番等地 7083 石3。这些地区以荞麦、青稞纳税,当然只能以荞麦、青稞估种地,当时康藏地区东部上、中地荞麦、青稞种 1 斗收 10 斗,下地收 7、8 斗,平均亩产约 05 石4,据此可知康熙时估种地约 83 顷,雍正时约 346 顷,嘉庆时约 354 顷,仅及同期全省在册地亩数的 00705。何况因其刀耕火种,多荒少熟,不少地方“历来并未认

7、纳粮赋”5,没有必 要弄虚作假,所以,即使存在较大的系统错误和随机误差,对全省地亩总数来说,都是微 不足道的。 根据清代估种地比较固定的情况,估计明代估种地区也不会太大,因为大量的估种地 容易作弊,又难核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会允许广泛采用。这也是清代估种地极少的 原因。 估产法在明清四川则是普遍存在的。 明初四川有一次土地统计。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说:“洪武五年六月,遣使度四 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统计结果不太清楚。但何炳棣先生认为,朱元璋根本没有动员全国 州县大举精测全国耕地的意愿,明初的所谓丈量仍然是基于自实原则, “有些通志,如万历 八年四川总志仅列国初夏秋税粮而丝毫不及洪武期间顷

8、亩数字。从洪武二十六年 诸司职掌所开载的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土地数目之少或根本没有土地数字,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些省份未曾编造鱼鳞图册”6。据何先生的上下文意,明代初年,四川地亩 的自实原则已普遍从据种折亩改变为据产折亩。笔者大体上同意这一看法,但是何先生为 证明这种自实原则“最有问题”而举出的唯一的 1 个例子,却是不敢苟同的。 他说:“川北的保宁一府,土地总数从宋代的一百一十七万多亩大幅度地降到明初的 四十几万亩,其主要原因显然是土地种型登记原则的改变;但是这一府十一个州县,每一 州县在洪武朝都只有几万亩,江油只有一千亩有奇 ,有力地说明当时土地陈报草草到荒谬的程度”7。实际上不仅保宁府,

9、现存四川各地方志记载的明代前期地亩数都很少,如夔 州府只有 37 万余亩8,顺庆府营山县不到 3 万亩9,说明地亩数减少是全省普遍情况。然而究其原因,除了何先生所未提到的合法免税地和非法隐匿地的存在外,明初四川人口较 之宋代大大减少,也是不可忽视的。北宋崇宁年间,四川人口即使未计女口也有 500 多万, 经过宋末数十年战乱之后,人口陡减,洪武二十六年统计仅 140 万,至弘治四年亦不过260 万10,正如正德时四川人杨慎所说:“经元师之惨,民靡孑遗,积以百八十年,犹未能复如宋世之半”11。那么明初四川地亩数较之宋代有大幅度下降,又何足为怪呢?何先 生不提人口大量减少造成的影响,而仅仅归咎于土地

10、登记原则(即自实原则)的改变,显顷。 ”成、利、夔 3 路合计 23 万顷,核之北宋四川耕地数五六十万顷(详拙文四川历史农业地理概 论 ,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一九八九年三期)明显偏少,当系据产折亩之故。而梓州路更无亩数,则只能 据播种量计算税额。 1 蔡毓福等:(康熙) 四川总志卷一贡赋 。2 黄廷桂等:(雍正) 四川通志卷五田赋 。3 常明等:(嘉庆) 四川通志卷六三食货二 。4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五田赋五 。亩产据现况估计。5 邓存咏等:(道光) 龙安府志卷五武备志 。6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二章。7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二章。8 吴潜等:(正德) 夔州府志

11、卷四田地 。9 王廷稷等:(万历) 营山县志卷三田赋 。10 据明史卷四三地理志四 。11 李宣玉等:(同治) 重修成都县志卷一六杂志类引升庵遗集 。查升庵全集无此语,当为佚文。3然有失偏颇。何况他前所举北宋 117 万多亩土地数字实为整个利州路数字(见前注) ,明代 保宁府版图较之宋代利州路几小一半,地亩数焉得不“大幅度下降”?实际上,洪武年间 1120 万亩之全川民田数已与盛元时略相当1,与兵燹后农业恢复 速度是相称的,而且人均拥有 8 亩,已属正常耕作状况下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因此无论采 取的是何种统计方法,洪武地亩数应该是基本可信的,并没有因为未实施面积实测(即编 鱼鳞图册)而导致大幅度

12、下降。 到万历初年,张居正刮起的丈量之风也吹进了四川盆地。尽管其目的在于均税,而不 是索求耕地精确的亩数,然而根据有些县份首次出现鱼鳞图册及土地等级划分的情况来看, 四川不少地区确实实行了比较认真的履亩清丈。比如在洪雅县,就出现了“田亩数载鳞簿, 就一乡有鳞长,而各家归户册”的田、户异册情况2,这和明初只有黄册的情况迥然不同; 又如在井研,一份未见著录的明末井研县志略残卷云:“井研田非沃野,强半山谷, 水泉之利全无,故十日不雨,禾稼枯焦。绝无上田,并无中田。万历十一年清丈后,田止下等、下下等”3。这些地方的官府对本地土地状况都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显然不可能 是像以前那样仅仅根据业主的自实。如果

13、不要求核实地亩情况,业主自实只需上报大致的 估产地亩数就行了,至于田土的位置、大小、形状及等级,若非官方的履亩清丈,则很难 描述在鱼鳞图册上。因而可以肯定在已经实行过履亩清丈的地区,不管是否仍然采取了估 产方式,官府得到的地亩数字应该是比较接近被丈土地的真实情况的,否则就不可能实现 丈量的本旨均税。清初四川各地方志普遍载有“旧税额” ,一般即万历清丈时制定,可见 当时全川税制确有一次调整,而未引起骚动,说明万历税制还是比较合理的,其原因就在 于它基本上是建立在弄清真实地亩基础之上。笔者曾据万历粮额数推算出当时四川盆地的 纳税土地数约为 3061 万亩(折今 2945 万亩) ,揆之以人均地亩(

14、约 10 亩) ,当时的农业生产状况及元明清各代地亩数,都是大致协调的4。井研县志略反映的土地等级划分,实际上至迟到北宋就已有之。当时四川各路皆 有“水利田” 、 “山田(多系雷鸣田 ) ”和一般田(包括畲田) ,大约就是上、中、下 3 个 等级的雏形。明代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的等级划分:“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5。不过至少在四川并为完全按照这种机械的方法分级,比如井研县在万历清丈前后 都只有下田(地) ,没有把近郭田列为上田,可见四川一些地方从明代起就已采取依灌溉程 度或肥瘠外观等与收获量密切相关的因素来划分土地等级的方法(如前引井研县志略 ) , 而且分出的等级不一,不是所有州

15、县土地都分 3 级,多者分至 5、6 级,少者 1、2 级,甚至还有未分级者,到清代雍正清丈之后,始渐趋统一,即田、土各分 3 级6。土地分级和估产法有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象明代那样据田土的灌溉程度或肥瘠外 观来分级,已经十分接近于据亩产量分级,可能到万历清丈后,就开始向据产分级过渡了 (详后) 。土地分级后,尽管仍然采用估产法来统计地亩,土地数字的性质则已有了根本的 不同。比如:有 3 块面积皆为 63 亩,亩产分别为 1 石、2 石、3 石的耕地 S1、S2、S3, 用收获量粗估顷亩,可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不分等级的情况下,设系统误差率为5,则 S1 估为 6 亩,S2 须折合为 4

16、 亩,S3 折合为 2 亩,3 块地原本 189 亩,现粗估为 12 亩,误差率达365,与之相应的1洪武地亩数见万历会典卷一七户口四 。以罗福颐:传世古尺录所载“量地尺” (3265Cm) 为准,1 明亩0962 今亩,1120 万明亩折 1078 今亩。元延祐年间四川编户民田数约 1276 万元亩,折 1110 万今亩。详见拙文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 。 2陕嗣宗:筑堤御水议 , (嘉庆) 嘉定府志卷四四艺文志 。 3 王配京:井研县志略碑记 , (嘉庆) 资州直隶州志卷二八艺文志 。4 详见拙文元明清时代四川盆地的农田垦殖 。5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6 常明等:(嘉庆) 四川通志卷六二食货一 。4税制则是固定的 1 种,按 30 税 1 原则,就是每亩均征 1 斗,共征 1 石 2 斗,这种方法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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