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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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与转型姓名:吴婧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刘之雄20100515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摘 要 近年来,在西方兴起的刑事和解制度被引介到我国,受到国内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中的政治民主、平等、契约自由、人权至上等精神实质,也能够契合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研究大多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实务部门也往往是按照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开展试点工作,且存在着不少问题。 其实,在我国传统法制资源中,刑事和解无论在理念还是制度上都有大量可以利用的资源, 尤其是在我国

2、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大量民间习惯法不仅与现代刑事和解理念和制度之间存在诸多契合之处, 而且时至今日还发挥着国家制定法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利用本土资源构建有我国地方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是一个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 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蕴藏着极具借鉴价值的东西。本文的基本立场是,应当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资源,在民族地区先行开展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构建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使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得到充分释放,实现国家法律对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沟通、调适与整合。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要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价值;第二部分是介绍少数民

3、族视野下的民族习惯法,由此引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之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并进一步分析调解的价值及其对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刑事和解所起的作用;第三部分分析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该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刑事和解,少数民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制定法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与转型 II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in the West system was introduced to our country, by dome

4、stic 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 of high priority. Modern Criminal Law fully embodies the reconciliation of political democracy, equality, freedom of contract, so the spiritual essence of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rule of law can fit modern trends. But now, Chinas criminal settlements of mostly West

5、ern countries learn from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departments tend to be criminal according to the Western system of pilot work of reconciliation,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fact, Chinas traditional legal resources, both in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or the system has a large numbe

6、r of resources available, particularly in minority areas of China there is not a large number of civil and customary law and systems of moder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fit of the Department, but now also played by the State Law irreplaceable role. Therefore, the use of local resou

7、rces to build with our lo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of the issue, and ethnic minority areas of customary law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bears great reference value of things. The position of this is that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private resourc

8、es in minority areas, in minority areas to carry out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first pilot to build a national system of lo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o that minority value of the tradi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are fully released to achieve national law of customary law in

9、 minority areas of communication, adaptation and integration.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overview of the basic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IIconcepts of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and its value; the second part is to introduce minority ethnic customary law perspective, this leads to a crimi

10、nal settlement system of minority local resources Dispute Resolution - mediation,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mediation and its construction in minority areas, for the role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the third part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construction in minority areas, the feasibility

11、of the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a preliminary thinking. Key words: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minority criminal law, dispute resolution, state criminal statute中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

12、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中南民族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在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13、日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引 言 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 其作为一种法文化现象,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 “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 依照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作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的刑事习惯法, 详细且全面地规定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如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殴斗伤害、偷盗、强奸、通奸、损坏财产、违反公共利益、抢劫、拐带等,并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所特有的纠纷解决形式。正因为习惯法是普遍存在的真实有效的力量, 所以这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实践。 长久以来,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在维护少

14、数民族地区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下“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刑事法治话语中最不可动摇的“宏大叙事” ,以致少数民族习惯法被视为是与国家制定法格格不入且落后的传统。结果使得很多地方强行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以此革除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但是实践表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不但没有因为国家刑事制定法的涤荡而消失,反而以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实现着其应有的基本功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着国家制定法正在努力却仍然未能实现的功能。 本文将通过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研究,充分利用这一刑事和解的本土资源,并通过对其价值的分析, 构建能够使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有效的渗透与整合的

15、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与转型 2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念 “和解”一词在辞海中有两种解释: (1)宽和; (2)平息纷争,重归于好。在平息纷争的意思上, “和解”通常有三个特征: (1)双方或多方意思主体之间产生了矛盾或纠纷; (2)矛盾各方用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 (3)平和的方式系自愿,一般是各让一步,冰释前嫌。由于社会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人们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而和解正是诸多纠纷解决方法之一。矛盾冲突的存在是前提,自愿和约定是和解的必要条件,各方让步是和解的一般形式。根据心理

16、学家的分析,和解能够减少个人之间的紧张情绪。当两个人的关系受阻, 沟通难以进行下去时, 一个小小的和解姿态, 一个温和的回答,一个善意的微笑, 一个轻柔的触摸都可以使双方从紧张的台阶上下来, 使得接触、合作以及沟通重新变得可能。 和解作为诉讼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 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和结果。和解制度和理念最早被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而传统的刑事诉讼法认为,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不提倡刑事诉讼领域引入和解制度。但 20 世纪 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被害人学的逐步兴起,刑事和解制度在某些国家得以确立,并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开始关注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面谈、协商,以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被害人和加害人基于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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