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渎职有可能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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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调研的第一项内容(一)目前税务渎职有可能构成的犯罪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是以刑法分则第九章第 397 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第 398 条至第 419 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罪法律规范体系,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执行职务的范围分析,具体到税务渎职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玩忽职守犯罪,第二类是滥用职权犯罪,第三类是徇私舞弊犯罪,第四类是泄漏国家秘密犯罪,第五类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从目前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税务渎职犯罪大多是属于前三类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犯罪,而且大多发生在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的身上。(二)

2、关于税务渎职犯罪成因与政策把握存在的问题税务渎职犯罪案件其发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税务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和价值观念扭曲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缺失和不合理、执法监督乏力和不到位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就制度方面的原因谈如下意见:一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或行政处罚的弹性较大,如征管法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等,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和直接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从规范执法、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建议总局制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文件,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防止自由裁量的范围和

3、幅度过于宽泛。二是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问题。目前基层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不断制定出台一些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有的规定将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职责或纳税人自身义务的事项作为要求予以执行,有的规定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则难以做到。如对废旧物资和农产品增值税的管理。这些规定中有的职责属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的则属于纳税人自身义务。如果纳税人蓄意偷骗税,即使税务管理人员也到纳税人处进行了认真检验,由于精力、水平和手段的有限,也不一定能审核验证出其真伪。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5 年 10 月 13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

4、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 ,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税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时,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以及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但从实际的判例看,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公诉或审判过程中并不这样认为,仍然认定或判定“税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 。 三是法律法规赋予税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细化的强制性配合的措施。上午已讨论,不赘述。二、对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专案调查工作规程的意见时间紧,加之业务不熟悉,只有一条意见:建议增加案件查处过程中实行定期通报的内容,便于掌握情况,做好配合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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