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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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防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 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 41 条第 2 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

2、,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

3、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不少企业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根据煤业集团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

4、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实践中不宜设定这样的控制幅度,标底只能作为定性的参考,不宜作为定量判定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首先依据标底对投标报价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断,之后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分析评判:一是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报价不应该相差悬殊。如果最低报价与其他几个较低的报价比较接近,或者虽然相差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围之内,则该最低报价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报价比次低报价低很多,则应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分析。二是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与投标方案进行评价,重点分析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5、如材料采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劳动力的调配计划等方面,只要这些措施科学、合理、可靠、得力,能够基本上实现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认为该报价是能够接受的。当然,上述这些判定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而煤业集团评标委员会专家都是临时通知,事前对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了解太少,投标文件又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厚厚的一大本,投标人至少在三四家以上,评审时间难免不足,存在分歧也就理所当然。因此,在招标评标中,有时出现的意见分歧,一般由评委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直接采取打分表决的方式,按照少

6、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招标投标法关于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避免投标人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所以企业作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竞争,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讲,都是不愿看到的,而对企业自身,不亚于一种“自杀”行为,会给企业的远期利益和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我国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机制尚未健全、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前提下,作为投标人,企业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一问题。下面,本人就企业如何对其防范问

7、题提出几点思考下面,本人就企业如何对其防范问题提出几点思考:第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综合发挥企业优势。一方面要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只有这样,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更新工艺、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大企业的“可降价空间”,以适应残酷的竞争形势。只有这样,企业发展才有动力,市场竞争力才能不断提高。第二,要适应和遵循日趋健全的外部制约机制。目前,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在招

8、投标环节,已开始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决定投标报价时,应该“三思而后行”。避免出现变相“垫资”现象,减轻企业自身压力,加强银企合作,建立银行保函和其他担保互动关系。第三,要加强内部合同管理。投标人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依法办事,减少纠纷,防止较低价格中标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后遗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中标价格高低,招标人丝毫不可能放松或降低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那些以过低价中标,施工中争取变更,或由于低价而亏本的企业,决不会姑息迁就。这就是所谓“市场不相信眼泪”。因此,企业进入市场竞

9、争就必须遵循相应的“游戏规则”,加强合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不虚报冒算,不投机取巧。总之,企业要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份额的“蛋糕”,立于不败之地。工程招投标中防范杜绝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工程招投标中防范杜绝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采用

10、低于成本价的竞标是极其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招 投标法作为建筑大法,明确提出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但建筑工程招投中关于此 点的实践并不理想。本文对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的低于成本价竞争行为的原因、现状及 危害作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 一、 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产生的原因众多,既有法律、法规等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又有市 场秩序不规范的原因;既有业主方面的原因,又有承建商方面的原因;还有建筑业体制

11、改 革滞后方面的原因。1、我国虽然经 20 余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还不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从八十年代初步建立,从九十年代初开始规范发展,现在招投标制 度仍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国家现已颁布了招投标法 、 建筑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市场竞争规则方面的法律,为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了规则;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而细化的 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仍不完善,同时在市场准入方面也缺乏完善的规范。根据国际工程管 理的通行做法,在我国也必须大力推行和发展工程保证和担保制度,特别是投标保证、履 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等制度,并应建立相应的规范。2、对具体建筑项目估价的准确判断还存在困难

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 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招投标法中成 本价不是指社会平均成本价,而是指单个企业的成本价。所以在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判断投 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有时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单个企业的成本价并不一定等于社会平 均成本价;而且单个企业的成本价还会随着时间、空间、组织方式的不同而变化;甚至不 同的评标专家也能得出相异的结论。如何准确地判断这个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使采 用恶性竞争的企业遭到淘汰,保护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仍需进一步的探索,并随着实 践加以完善。3、某些业主的片面行为有些

13、业主由于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团体的利益,未能进行严格的资 格预审,使得有些不具备承担重大或特殊工程的施工企业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由于其 成本低而中标。4、承建商的行为许多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长期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保护,管理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已适应“政府指导价”;平时疏于资料的积累,没有建立内部定额,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成本, 因而也无法准确预期项目成本。 某些承建商希望通过低于成本价中标,中标获得项目后,借助于不合理变更,索赔和其它 要求来赢利。也有一些承建商为了占领市场创造声誉,而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去竞标。5、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建筑企业和建设体制改革滞后建筑市场供求关

14、系失衡,施工生产能力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基础性原因。 由于建筑企业与建设体制改革滞后,国有建筑企业承担较重的社会职能,面临众多压力, “没活干等死,有活干找死”,是这部分施工企业无奈心态的真实写照。大多数国有建筑企 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对企业考核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重产值, 轻效益的观念。这些因素致使一些施工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压价。二、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分析近年来,建筑工程中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此起彼伏,不断发生。发生在杭州市,公开 报道的就有浙江大学新校区某楼楼顶施工过程中整体坍塌,滨江区某工业厂房施工过程中 坍塌;下沙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沉井封底采用泥

15、砂代替混凝土等。发生在浙江省,公 开报道的有:常山县某住宅楼使用过程中发生坍塌,宁波雅戈尔某工业厂房施工过程中坍 塌,宁波某大桥主梁施工过程中出现开裂,舟山定海某工业厂房施工过程中局部坍塌等。 发生在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更是举不胜举。如湖南永州城南加油站建筑在施工 过程中发生坍塌,四川巴东焦家湾大桥施工过程中垮塌,陕西西安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旧房 护坡维修加固工程发生坍塌等。上述工程中,除个别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加以改正外,其余都发生了严重的质 量及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极坏。分析其中的原因, 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是极其重要的。以上工程质

16、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的 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部分工程事故与低价承包有直接关系。低价承包、项目业主的不 合理压价、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效益差,安全技措资金 匮乏,投入严重不足,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建筑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原因之一。 四川巴东 209 国道巴东段移民复建工程每公里规划投资为 170 万元。但管理资金的县移民 局在与工程建设业主-巴东县交通局签订 209 国道修建合同时,只按每公里 80 多万元的 造价划拨给县交通局。巴东县交通局在向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时,又不按工程价款履行合同, 而是在人工费上大做文章,压价发包。以垮塌的焦家湾大桥为例,1997 年交通部规定人工 费为 16.02 元/工日,而巴东县交通局仍然执行 1992 年时的规定,以 8.26 元/工日,发包给 施工方,并以此作为工程的决算依据。工程价款的低价位,逼着施工单位千方百计地降低 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焦家湾大桥事故发生后,经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表明,造成这次事故 的直接原因是支撑大桥的木拱架,其所用的木材竟有 20%已经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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