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729405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2.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优秀论文赏析究生优秀论文赏析】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改革的目的是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渡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这一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而要完善和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从哪些方面入手,目前还存在什么问题,今后的改革方向怎样,笔者将就这些问题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2、一、审前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庭前证据交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8 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

3、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议,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和当事

4、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官可以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二)简易案件的直接开庭“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 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

5、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 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

6、一步完善。二、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的基本情况;二是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

7、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再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的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法官在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要找出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焦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焦点应有一定的概括性,在审理时给法官和当事人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

8、确处理好焦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焦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这时如何办呢?这就要看双方对焦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且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无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焦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焦点上,把主要焦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事实更明确,使案

9、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于司法观念的更新。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而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目的。三、证据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通过法官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

10、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2 条至第 36 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答辩,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

11、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是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人意志原因。对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

12、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的“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证明责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下来。该规则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罗森贝克证明责任分配会使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以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

13、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在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对该规则第 4 条所涉及的八种特殊侵权和第 6 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分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庭审中,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质证,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三)严格证人出庭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

14、未到庭作证。这就使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从而真伪难辨,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 条至第 58 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证人作证。该规则第 56 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予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以及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目前证人出庭少的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

15、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事后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应当扩展到事前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2)对证人危险的安全保护制度。(3)对证人作证的妨碍排除制度。(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当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的经费。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以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来承担:当事人所申请证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分被采信的,由当

16、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5)对证人的惩罚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规定,而且明确了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应当是强行性规范,那么公民拒不出庭作证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只可惜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正因为长期以来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性法律规定,导致了证人拒绝出庭时对庭审造成了很大的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的以外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拘 传、罚款、拘留、赔偿损失的处罚。(四)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更新,技术和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很强,而涉及到科技问题的案件将会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和法官对科技问题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这就为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带来了许多困难。为此,形成了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9 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