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中的信托产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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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中的企业年金中的信托产品分析杨长汉1信托的定义依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为管理或处分财产。因此,信托定义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义:(1) 、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2) 、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

2、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4)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信托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贸易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旧货或存货委托信托商行或寄

3、卖商行代为出售或处理的经济行为。这是一种纯零售商业性质的信托。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其资金或财产,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运用、1 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 MBA 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和处分的经济行为。金融信托是一种具有融通资金、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所说信托指的是金融信托。资金信托业务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

4、托业务,单一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 (含两个)委托人委托、共同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目前适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信托产品主要指信托公司根据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推出的证券类集合信托理财计划。根据2003 年中国信托业年度报告 ,45 个证券类信托计划总规模为 44.29 亿元,平均规模为 7144 万元,期限以 1 年和 2 年的为主,预计年平均收益率大多为 3.5%。证券类信托计划的主要是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债券和股票,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对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有一定的比例

5、限制。有些证券类信托计划中把投资者分为稳健型委托人、进取型委托人或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有些还设有开放期2。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未来企业年金基金有可能投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和房地产类信托计划。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工具。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的形式委托理财、进行融资贷款,或者进行股权投资等等,也正因为信托的形式和内纷繁复杂,其中蕴藏的风险就更加难以琢磨,这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无疑是个巨大考验。信托产品的风险,根据信托筹集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方式以及提供的信用提升手段的不同而不同。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风险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基础设施类和房地产类

6、信托产品风险主要是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项目政策风险;项目经营风险(市场变化因素) ;项目管理风险(经营管理人员) ;项目财务资金风险;风险防备及项目担保方法。按照我国信托管理法规,一般情况下,其销售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论证及评估,并具备可靠的资产担保,且还有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其监督,因此风险不大,低于企业债券,且利息高于银行及国债。以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土地储备项目信托产品风险相对有一定的控制。2 孙建勇主编企业年金管理指引 第 375 页 2004 年 8 月 中国财经出版社 现在大部分信托产品由于只能以合同形式转让,不具备成型的转让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33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 杨长汉 著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 MBA 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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