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727632 上传时间:2018-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0-11-17 9:12 徐州地税 一、金融保险一、金融保险 1、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 号) 2、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 、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 号)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

2、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 号)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

3、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 号) 6、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扶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78 号) 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42 号) 8、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 号) 9、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

4、融保险上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35 号) 10、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04204 号) 1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股和股) 、特别转让股票

5、开户费、过户费、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4203 号) 12、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税2006172 号) 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6、。(财税2005155 号) 14、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15、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 号) 二、中介服务二、中介服务 1、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

7、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 。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 ; (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8、 (财税200316 号) 2、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国税发200369 号) 3、对航空运输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税发2000139 号)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

9、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税函20061310 号) 5、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 ,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国税函20021095 号) 6、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10、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国税函20061312 号) 三、物流三、物流 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208 号) 四、交通运输四、交通运输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

11、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函2005202 号) 3、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

12、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国税发2007101 号) 所称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唯一的运输业务。对只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营业额。 (苏地税发2007157 号) 4、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13、日起执行,2010 年 1 月 1 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税20108 号)五、医疗卫生五、医疗卫生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42 号) 六、促进六、促进就业就业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14、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对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 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 号)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

15、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16、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财税200792 号) 七、科技创新七、科技创新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 号) 2、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 “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 “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 号) 八、文化产业八、文化产业 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