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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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工业学院太原工业学院 电电 子子 商商 务务 环环 境境 下下 的的 税税 收收 问问 题题 及及 解解 决决姓名:姓名:_班级:班级:_学号:学号:_指导教师:指导教师:_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解决摘要: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坚持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同时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建立健全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同时加强税收

2、征管的电子化建设。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人类历史最重大发明之一的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成长壮大,不可避免的使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走向信息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成为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者内在的渴求和自觉的行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各种公司、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一般公民和企业家都能自由地参加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得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

3、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孕育发展只是最近十多年左右的事情,经历了 19961997 年电子商务概念的引入、介绍和推广阶段,19982001 年是电子商务概念的加热、升温、过热和泡沫化阶段,从 2002 年开始,电子商务开始进入客观务实、稳步发展的阶段。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

4、网民数量达到 3.16 亿人,保持全球第一的地位,同时,中文网站数量达 287.8 万个。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二、电

5、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1电子商务税收的“无址化”首先,收入来源地原则模糊。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无有形的“ 场所”,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其次,纳税人居民身份难以判定; 各国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

6、民负有限纳税义务“。 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无论纳税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设于何处,它都可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具备多重管辖权的特征。因此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判别网站从事交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以致难以实现税收课征权力。最后,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一方面,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的 其营业利润应向该国纳税“,未对网站是否能构成常设机构做出解释。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例如跨国公司在税收协定国无须设置任何固定场所,就可以进行交易,最终会导致税收减少。电

7、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网址销售货物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会减少税收。另一方面,常设机构需要一个固定场所,但是否需要人力并不明确。OECD 规定常设机构通常意味着人在固定地点进行商务活动,但不尽然。因此为避免导致双重征税的情况,应该将以下常设机构排除:1 只存在无形资产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2 单独的机器不配备人员,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这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进一步的执行提出了新的问题。2电子商务税收的“无形化”首先,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区别。例

8、如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已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从课税客体方面确认所得的性质,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其次,电子商务中使用的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移的货币,由于其被电子化和数字化,可以实现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故现金逃税是有限的;而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由于金额巨大,并且具有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等特点,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加大。3电子商务税收的“无界化”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这样就使得商业流动性

9、进一步加强,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的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其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以仓库或配送中心角色出现。同时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

10、,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最后,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使得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陆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接因素,使得难以按照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的标准进行征税。4电子商务税收的“无纸化”税务征管无账可查;传

11、统的征税以发票、账簿、凭证等原始记录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不做账目记录,或者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交易内容,填制相关单据,但是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并且不留痕迹。当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工作,难以得到真实的交易收入,由此产生的税收金额也就不符合交易状况。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使得本应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无从着手,致使税款的大量流失。面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税收问题, 税务机关要在正确的税收原则指导下,积极探索有效对策, 构建起新的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制度。二、电子商务环境税收问题的对策二、电子商务环境税收问题的对策1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1)重点

12、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在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税法中要增加针对有形贸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2)补充界定税收管辖权、纳税人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等针对电子商务的属于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外延。例如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上,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以居民管辖权为主,地域管辖权为辅,控制收入源泉,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税收收入。在常设机构概念上,以 OECD 的相关规

13、定为标准,规定某个网址不能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地,使用这个网址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服务器终端则可成为“固定经营地”。对服务器终端有控制权,并且电子商务业务是其核心业务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商务所得税纳税。2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 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经过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并且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电子交易。2)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 进行用户登录, 并填写

14、统一的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 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认证系统。税务局认证系统进行审核验证, 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 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系统和国库, 由银行进行划拔, 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 完成电子申报。3)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账册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 必须开具专用电子发票, 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 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 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 并建议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提供纳税人基本资料,以便于税收征管。在会计相关法规中应规定“留有痕迹”的交易记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4)建立严格

15、的处罚制度。对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通过依法取缔经营权及取消同一法人数年内申报资格高额的罚款惩罚性措施,使偷逃税者衡量风险与收益,从而达到震慑高科技手段税收犯罪的作用。5)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权。类似于传统交易,当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后,对不能如实申报相关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切实保障国家的税收。3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内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公共资源。尽早在网上实现与企业、银行、海关等关键部门的链接,并建立数据交换制度,以便实现电子商务信息的共享,从而对企业的生产交易活动实行有效地控制与监督。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合作。通过信息交流的密切合作,收集并掌握

16、纳税人分布在世界服务器的站点,特别关注避税地服务器的站点,从而有力打击电子商务交易的偷逃税行为。4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需要精通电子商务运作, 又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没有这样的专门人才, 即使有了解决税收问题的办法, 也无法真正付诸实施。所以, 加快高层次税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梅仁旺,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 年 7 月第 509 期2.潘琳琳,关于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J】,财政税收,2007 年 4 月3.魏义政,浅谈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冲击与对策【J】经济金融观察,2007 年12 月第 358 期4.李颖,浅谈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商业经济 2007 年第 7 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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