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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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 财产财产导读导读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中新网 8 月 12 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 12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 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 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 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

2、不动产的认 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 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 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 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 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 认为这样处理兼顾

3、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 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 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 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完)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 19 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 意见稿原来是 21 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 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比

4、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 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 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 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 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 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 活的条款。【详细】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

5、释包括六个方面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19 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 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 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 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 产。(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 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 有。(六

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不生效。【详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三) )(2011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 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 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

7、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 主张成立。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 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有下列重

8、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 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 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9、)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 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 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 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

10、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 理。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 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 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 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 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1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 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 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 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 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 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 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

12、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 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 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 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 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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