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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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万院学20079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校风, 构建和谐校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 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重在教育的原则;坚持程序 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 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 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

2、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 炼、涉外活动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理。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 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 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 (六)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63 -(八)其他应

3、予以从重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够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应予以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家 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 记录在案。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

4、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 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 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期间违纪的,若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二章 预警和通报批评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 预警或通报批评: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 100 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 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 价格赔偿损失的; (三)轻微违反校园治安规则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6-9 学时者;- 64 -(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

5、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七)围观赌博不予报告或变相赌博数额较低者; (八)违反学校、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第十一条 预警和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预警或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 论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预警,由各学院开具书面预警单,一式四 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报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并在本学院 内通报批评,确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学院报学生事务与发 展中心审核,由学校公布。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

6、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活动 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 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给予记

7、过 以上处分。- 65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以 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社区管理等有关规 章制度,视其情节,

8、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起哄、砸物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严重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经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 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 100999 元之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9、分。 (三)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虽未窃得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66 -(五)盗窃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作案手 段恶劣,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二)故意破坏学校通告、布告栏、广播等宣传设施设备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或破坏相关 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

10、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群体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 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群体斗殴者,视情节轻重 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或在有关机构进行 调查的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11、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赌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其它条件促成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67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 定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 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病毒、黑客程序对校内外 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查阅、存储、制作、传播非法

12、电子物品和 危害社会治安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 人名义,侵犯他人隐私、财产或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五)捏造、传播各种谣言,或破坏校园稳定,制造混乱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传播系统漏洞信息,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异性交往中,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异性进行侮辱、骚扰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13、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务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经教务部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人格或泄露国家机密 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68 -第二十四条 吸毒或参与其他涉毒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持有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

14、件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侮辱、诽谤、中伤、陷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在 10 学时以上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请假离校出走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理开展调查取证等过程 中,替当事人作伪证或包庇当事人,使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第四章 处分程序第三十四条 处分审

15、批与管理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根据违纪事件类别,由相关部门负责调 查和认定,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 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组织听 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69 -(三)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 有关部门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事务 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并签发;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

16、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 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学 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 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寄送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 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浙江万里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具体 情况指定“励志导师”,制定“励志计划”,帮助学生激发学习热 情和成才欲望,在学习成绩、素质拓展、志愿服务、行为规范等方 面帮助学生实现自我发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 事务与发展中心及时在学校公告栏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学院书面通 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 事务与发展中心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本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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