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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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 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

2、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 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人身财产安全。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 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 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第五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3、;(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 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时,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组织救治,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救治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 监护人、委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不少

4、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 料取证,并宣传有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补偿 政策。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报告情况, 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工作。第八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 束后 90 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失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

5、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二)具体的事实、理由、补偿要求;(三)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补偿,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交劳动 能力鉴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经受害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 州或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申请财产损失认定。财产损失认定由县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并由受害人签字认可。第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 内提出

6、认定意见书。对应当给予补偿的,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对不属于政府补偿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复核、确认一般应当在 5 日内完成,需要现场复核的不得超过 15 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做好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确认工作。第十条 依法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 人均纯收入的 3 倍;(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 入的 10 倍;(三)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 入的 15 倍;(四)

7、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18 倍;(五)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20 倍;(六)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 市场价给予补偿;(七)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 20% 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 80%给予补偿;(八)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 50%给予补偿。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陆生 野生保护动物造成损害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省财政负担 50%,

8、县市区财政负担 50%。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书 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确认书一次性直接支付申请人,省 财政负担部分每年年终实行报账制结算。经确认补偿的,申请人支付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一并核报。受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或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 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生活保障和救助。第十三条 虚报、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 补偿费,可并处虚报、骗取数额同等金额的罚款;虚报、骗取金额低于 500 元的, 最低罚款金额不低于 500 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偿费的;(三)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费的。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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