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国土资源局过错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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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问责制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限制和规范全系统干部职工行政行为,将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问责制主要是指局机关、局二级单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局整体工作部署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局党组授权纪检监察室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奖罚分明

2、、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与发挥干部职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制健康深入推进。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所分管责任单位和股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一)共性问责部分:1、对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不按时完成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3、因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与管理和服

3、务对象发生重大冲突的;4、在具体工作当中对政策、法规执行或宣传不到位,造成群体上访的;5、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处理职责范围内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个性问责部分(一)办公室1、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2、对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不及时起草,不按时完成,造成不良后果的;3、不按公文处理程序及时传阅文件,造成重大后果的;4、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日常事务的工作中,出现影响全局工作进度的。(二)财务股1、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财经法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对应缴财政资金出现坐支、截留、挪用现象监管不力;2 不按规定编制系统内部财务预算、决算;3、随

4、意处置或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违反政府采购程序。(三)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1、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重大信访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2、对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不及时、不到位的;3 审查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处罚定性不准或处罚不当造成后果的。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及时应诉的,给当事人或单位造成损害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正确的。5、批后监管不到位。(四)地矿股1、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2、明知申请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其通过年检的;3、对已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对涉嫌犯罪的

5、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4、未按规定告知采矿企业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申请、变更等相关手续,或因人为因素未按时上报材料造成企业采矿权灭失;5、违反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程序。6、对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程序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超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社会投诉,经查属实的;7、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规定,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知情不报、知情不处理,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8、不进行储量核查或检查不到位的;9、不按规定少收或多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土地规划股1、土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影响的;2、新增建设用地不符合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3、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和规划部门意见,规划调整的项目,不进行听证的。(六)耕地保护股1、没有全面掌握全县耕地保护情况,给领导决策造成失误的;2、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出现滥占乱用耕地的现象;3、在农用地转用中资料收集不齐全、不真实,审查复核不严的。4、不按征地程序进行公开、听证,土地补偿不到位,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费不足额征收的。5、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费兑现工作监督不力,导致群访事件;6、耕地占用税协税不力;7、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不力,造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8、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措施、占补平衡方案不合理的。(七

7、)土地利用股1、招拍挂底价结果和出让方式不经集体会审,不上报县政府批准;2、工业用地不执行“招、拍、挂”,不按国家标准执行;3、不符合划拨目录而以划拨方式供地;4、地价评估方法选取不正确,评估结果不符合当地地价水平;5、出让金征收不到位;6、应“招、拍、挂”而不“招、拍、挂”;7、各项规费征收或协税不到位;8、报件资料不真实;9、对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监管不到位。(八)人教股 1、在局机关、各单位编制、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和报批中,报批资料不真实,数字不全面;2、忽视干部职工教育工作;3、在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中徇私情;5、人事档案的收集不齐

8、全,管理不规范。(九)地政地籍股1、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2、在登记发证时对土地用途把关不严;3、土地抵押登记把关不严,违反他项权利登记规定而擅自登记的。4、权属纠纷调处不及时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行政审批股1、窗口接件、报件不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2、在接待群众政策、业务咨询时,态度粗暴,推诿;3、在审批(审核)事项报件不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复核;4、在受理事项中,业务上失误造成工作失职。(十一)执法监察大队1、未批先用 2、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3、巡查不及时,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4、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行政处罚不公正

9、的 5、应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提请移送的,应申请法院执行而不提请申请的;6、批后监管不到位。(十二)土地整理中心1、在项目报批和项目规划设计中不严格按规定要求导致不科学不合理的。2、工程招投标不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县纪委招投标办法的。3、工程施工中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工程监理不履责或与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营私舞弊的。4、不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或项目资金不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等现象。5、工程验收不严格按工程设计规程验收造成严 重后果的。(十三)征地事务所1、征地补偿方案不详实,征地过程中没按程序听证、告知、确认的。2、在征地与村组签征地协议时不按补偿标准补偿或补偿不及时到村组和村民手

10、中,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十四)土地收购储备中心1、违反法定程序征收、征用土地的;2、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擅自提高补偿标准,虚报、瞒报征收土地、附着物数量的(十五)土地规划勘测设计院在矿业权定界测绘、土地征用现状图及审批图测绘、地籍宗地图测绘及基本地籍图更新测绘等工作中数据不准确或弄虚作假的。(十六)土地交易中心1、在土地招拍挂中不保守秘密而泄露报名人基本情况的。2、应该拍卖而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出让的。3、不足额、及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交易费的。4、资金不按规定进库而体外循环的;5、在招拍挂过程中,由于业务不精通造成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十七)基层国土资源所1、

11、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不力的;2、对辖区内发生违法用地未能发现的,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不制止、隐瞒不报、虚假上报、压案不查的;3、辖区内土地违法面积大、占用基本农田的;4、因国土所不依法行政,导致群众信访,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或群众反应意见大的;5、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6、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及时上缴各种应缴财政收入,做支、截留、挪用资金。第五条 行政问责追究方式:根据过错事实的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影响程度,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进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查实的,将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扣减当年考评分;诫勉;责令在局务会上作书面检查;全系统或局机关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

12、优、评先资格或停止荣誉称号待遇;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或停职反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行政问责事项一事一议。对行政问责对象所涉及责任构成严重违法违纪者,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

13、特别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14、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确定由局纪检监察查实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经局纪检监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后由局党组讨论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局党组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

15、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政府(省、市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议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议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三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我局或者县纪委、检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一)本级党组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监察或工作目标考核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到;(八)其他渠道反应的。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县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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