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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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30【正 文】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一港勤船舶之调度作业、计费及与引水人配合作业之连系协调等事项。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维护及检修等事项。三商船靠泊带缆、启碇解缆、系泊浮筒及民营给水作业之监督管理等事项。四港航、装卸、打捞分队船员管理、督导考核、助勤调派及船舶组合作业之计划厘订、执行 与油料申管等事项。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2、。六其他有关船舶及船员管理事项。第 3 条 本所设三课、二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 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第 5 条 本所置主任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 程司兼任,襄理所务。第 6 条 本所置课长三人,其中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 (员) 或劳工卫生管理师 (员) 或正工 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队长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 (员) 或劳工卫生管理师 (员) 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一人, 技

3、士一人,工务员一人,课员三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 员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领班七人,事务士四人, 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长三十一人,轮机长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轮一人,船副十人,正驾驶 六人,正司机八人,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二人,副驾驶十人,副司机十一人,起重机司机十人, 小船驾驶二十五人,水手长八人,各类船士一百四十一人。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 原职至离职时为止。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 第八职等至

4、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 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 员额内派充之。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0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单位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第 11 条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 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本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第 12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第 13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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