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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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09-04-22 来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次数:776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施工机具清单、工程申报表、工程承保确认书、工程完工申报表、不保工程列表、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组成,其中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工程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二条 下列财产属于保险标的:(一)保险工程保险工程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后,由保险人接受投保的建设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地内存放的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物料。(二)施工机具施工机具是指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租赁的各类施工机具,包括施工用机器设备、工具和可移动或可拆装的活动房屋。(三)其他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所称其他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除施工机具以外的自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财产。本保险合同所称存货是指:1承揽外加工业务的被保险人用于外加工的原材料

3、、半成品和未交货时的成品;2与特定工程无关的工程物料。第三条 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下列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标的:(一)专业费用专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二)清理残骸费用清理残骸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发生的清除、拆除及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领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二)档案、文件、票据、现金、图表、账册、各类证券、施工图纸。第五条 下列工

4、程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安排保险的工程;(二)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工程;(三)无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四)被保险人仅承担养护义务的工程;(五)隧道、洞穴、竖井工程或工程部分;(六)本保险合同不保工程列表约定的不保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五)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

5、的事故。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七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堆放在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上述工棚内的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雹灾所造成的损失;(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标的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五)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六)海洋运输或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任何财产损失。第八条 保险工程的下列损失、费用,保

6、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二)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任何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四)因试车造成的任何损失和相应费用。第九条 投保人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部分项目进行投保的,保险人对该工程所有项目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第十条 保险工程的保险价值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即决算造价,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

7、的价值。对于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每一工程,保险价值单独计算。施工机具的保险价值为其重置价值;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其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第十一条 每一保险工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预计在保险期间内计划完成的工程量自行确定,在工程申报表中载明,并由保险人确认后生效。施工机具、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在连续 72 小时和半径 10 公里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所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8、 小时期间的起始时间和半径 10 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72 小时期间不得重叠,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圆形区域不得重叠。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工程的特别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工程的特别义务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可能使保险工程危险程度增加时,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

9、和安全操作规程。否则,对于与违反上述约定有关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价值计算,并扣除适用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计算,并扣除适用的免赔额。(二)部分损

10、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并扣除适用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并在该计算结果的基础上扣除适用的免赔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约定处理;(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上述第(二)、(三)项计算,但以该受损项目的价值在所属成对或成套项目总价值中所占比例乘以该成对或成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被保险人自行替换或重置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以后,在计算保险责任范

11、围内的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对被保险人在自行修复或替换保险标的的过程中,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受损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与保险工程有关的费用的赔偿适用下列约定:(一)专业费用该项费用赔偿应以事故发生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或保险人同意的数额为准,最高不超过财产损失部分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二)清理残骸费用该项费用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财产损失部分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十九条

12、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雇用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形式的合同责任,但即使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

13、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四)领有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损失或责任;(五)被保险人从事任何形式的技术咨询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六)与隧道、洞穴、竖井工程或工程部分施工有关的赔偿责任;(七)与未承保的工程有关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

14、人,并在保险人要求时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中因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损失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者被保险人与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确定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

15、额以外按照实际数额另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三十。在保险期间内,前述费用赔偿累计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累计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政府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五)保险标的因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六)地震、海啸;(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

16、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二)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三)精神损害或被保险人的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其中适用于保险工程的保险责任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的开工之日开始,至工程完工移交后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仍未完工移交的,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完工移交是指:(一)对于被保险人承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二)对于被保险人作为分包人的工程,该工程的主承包人、总承包人或其他任何承包人验收、接收或在被保险人完工部分开始其他施工;(三)对于分段施工验收的工程,上述第(一)、(二)项适用于相应的工程段。第二十七条 同一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对于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为保险人所承保但未完工的工程,其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开始,至工程完工移交后终止;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仍未完工移交的,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保险费保险费第二十八条 施工机具、其他保险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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