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刘志鑫律师友情提供答辩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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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共 8 页答答 辩辩 书书答辩人:深圳 xx 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xx 街道 xxx 路东 xx 工业区 x 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梁 xx,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 xx,任公司法务专员。答辩人就申请人诉我司劳动纠纷(筑劳人仲案字2013第 451 号)一案,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一、 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是不符合事实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7 月的医疗保险、2008

2、年 3 月至 2012 年 7 月的工伤保险、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7 月的养老保险及 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的失业保险。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证据 1】可以证明。其中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要求,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各企业和劳动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另外,追缴社保金是政府社保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申请人应依法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情况,如申请人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形,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深圳市的社保补缴程序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共同缴纳各自应承担的

3、社保第 2 页,共 8 页份额。 按照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1 年,申请人主张补缴 2012 年 5 月之前的养老保险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结合上述,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依法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未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2008 年 2 月至2012 年 4 月) ,也已超过仲裁 1 年的仲裁时效。二、二、 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针对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申请人 2008 年 1 月 20 日入职,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从 2009年 1 月 20 日以后开始。被申请人均安排申请人于 2010 年春节、201

4、1 年春节、2012 年春节、2013 年春节无薪假期间调休了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并在上述期间的无薪假期间正常发放了 5 天的工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 3 页,共 8 页结合上述,被申请人的安

5、排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未享受年休假且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 3 倍工资,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按照劳动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休假管理作业指导书【证据 2】、工作行程表【证据 3】、贵阳新民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据 4】、工资表明细表、申请人陈 xx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统计表【证据 5】、2010 年-2013年公司春节安排【证据 6】一组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安排申请人分别于 2012 年、2103 年春节无薪假期间享受了上年度的年休假并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事实。被申请人的安排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补偿申请人

6、3 倍工资的情形。2010 年、2011 年春节的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及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因超过 2 年以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只需保存 2 年,2010 年、2011 年春节期间的相关记录已依法销毁,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亦没有义务就超过 2 年的档案资料予以举证。按照举证规则,超出 2 年的部分应先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未在 2010 年、2011 年春节期间享受年上年度的年休假且未获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上述期间的工资做了相应的扣除)。另外,提请仲裁庭注意,自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算,倒推至 2012年 10 月前的事项,也已经超过了 1 年的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已完成

7、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已转移至申请人。申请人应就自己的主张及异议,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按照证据规则,则应第 4 页,共 8 页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三、 针对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针对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且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条件。首先,按照深圳市的社保政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才要求企业必须缴纳失业保险,故从 2013 年 1 月至申请人离职时的 2013 年 7 月时止,还未满 1 年。其次,申请人是因个人

8、原因主动离职的,这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离职审批表【证据 7】为证,故申请人并不符合非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进而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其失业保险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四、四、 针对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针对申请人的第四项仲裁请求。首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因个人原因自动提出辞职而离职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通过离职审批表【证据 7】的离职原因一栏中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离职原因:“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 ”可以得到证明。且审批表中注明了:“员工主动辞职由员工填写,其他情形由所在部门或行政人事部填写。 ” ,离职原因一栏的内容由

9、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字,也进一步说明申请人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提出辞职的。其次,被申请人已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第 5 页,共 8 页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为此项规定针对的是劳动者在职期间企业自始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保费的情形。第三,被申请人已按月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了 2013 年 6 月的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克扣其 6 月份工资毫无事实依据,属于向仲裁委虚假陈述事实的行为,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明细表【证据 5】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已按时足额支付了申请人 6 月份的工资。总之,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

10、职,依法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事实、法律依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个人在离职审批表离职原因一栏中填写并签字的行为,就视为其已经就辞职做出了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五、针对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五、针对申请人的第五项仲裁请求。关于 2013 年 6、7 月份的奖金提成。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举证规则,申请人应当先提交相应的提成方案及其 6、7 月份完成业绩的事实证据,证明其完成了 6、7 月份相关业绩额度,符合公司发放奖金提成的条件及应得的奖金提成的金额。另一方面,即便其出示证据证明其符合发放奖金提成的

11、条件及相应的金额,申请人离职时还未到公司发放奖金提成的时间,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法克扣、恶意拖欠的情况。下面是公司销售二部市场费用管理规定及审核流程【证据 8】,其中第第 6 页,共 8 页7 条对奖金提成的统计与发放作了具体规定:7.1 每月 25 日前由总监助理呈交前两个月的奖金提成计算表至销售总监(例 6 月 25 日前需呈交 4 月份的奖金提成计算表);7.2 每月 30 日前销售总监完成对奖金提成计算表的审核后至财务部审批;7.3 财务部审批完毕在次月 5 日前发放;7.4 每年中秋及春节期间因公司资金使用量大,以上奖金提成的发放安排,时间上可能会有少许延迟。按照上述流程,申请人所主张

12、的 6、7 月份的奖金提成,应在 10 月 25 日前提交销售总监,30 日前经销售总监审核后交至公司财务部,于 11 月 5 日前发放,但是,依照上述流程 7.4 款的规定,因 9 月、10 月正值中秋前后,是公司生产、销售月饼的高峰期,公司资金使用量大,奖金提成的发放可能有所延迟。考虑到公司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于 11 月内发放应属于合理期限内发放,且该笔款项已经于 11 月 12 日发放至申请人的浦发银行工资卡(账号:xxxxxxxxxxxxxxxx) ,有浦发银行的网银汇款页面截图【证据 9】可以证明。我方已经依法完成了举证责任。如申请人仍坚持未发放 2013 年 6、7 月提成奖金,应

13、当出具 2013 年11 月期间其工资卡的银行明细打印单(因只有其个人才有权到银行打印银行账户明细)予以反驳。否则,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 7 页,共 8 页答辩人:深圳 xx 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二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

14、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 8 页,共 8 页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15、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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