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640916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职工住房(南园39套)集资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教职工住房(南园南园 39 套套)集资办法集资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府发199986 号 文件、长房改字20034 号文件、 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 住房分配办法 ,参照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集资建 房分配办法及相关规定和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 集资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充分体现国家、单位、个人 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和“三自愿”原则(集资合作建房 实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本单位职工自 愿参建) ,统筹兼顾,照顾重点。第三条 已集资购买南园、亚泰、旧房(注:按集 资方式购买)和净月校区住房的教职工,不能

2、参加本次 集资。第四条 本次南园住房实行全额集资,其价格按2950 元/M2计算,没有楼层差价。第五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再另行参加住 房货币分配。 第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者,原住房面积超过 83M2的, 学校按 2000 元/M2(东岭按 1200 元/M2)年成新折旧率 2%购 回,原房装修费用不予考虑。打分排队按其原住房面积 计算房差分。2第七条 本次集资遵循集资办法公开、排队顺序公 开、房源公开,集资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原则。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职工为全民所有制在职的 教职工。第九条 女教职工实行单独排队。第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实行单独排队,按综合计分办法中的离退休人员计分条款执行。按

3、银行规定,离退休人员不能贷款,必须一次性交款。第十一条 参加集资房者,其产权必须办到本人名下。第十二条 参加集资建房者,打分排队按其原住房面积计算房差分。第十三条 参加集资选房者,只允许本人在所排队范围内一次选房。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第二章第二章 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第十五条 本人住房面积已达长府发199986 号文件规定的职级暂控标准(含拆迁货币安置)的,不能参加集资住房。标准如下:单位:建筑面积(M2)机关行政职务事业单位技术职务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局级高级职称130处级副高职称100科级中级职称70科级以下初级职称603第十六条 被学校开除、除名、出国按期未归和解除公职的教

4、职工,不允许参加住房集资。第十七条 夫妻均在本校工作的,可按积分高的一方参加住房集资排队,但只能集资一处住房。第十八条 属全民所有制的教职工,离婚满 3 年的(截止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可参加住房集资排队。第十九条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参加学校集资建房者,其公积金与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缴存比例相同。第三章第三章 面积认定面积认定第二十条 已参加房改办理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面积为准,非出售房的面积计算按房改面积认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原住房属学校调配或由学校协同有关单位分配的(含个人投资的)给予认定,未经学校同意,

5、私自调换住房,学校 不予认定,仍以原分配住房面积为准。第二十二条 有两处以上住房(不含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其住房面积按职工夫妻承租或房改的住房面积合并认定。第二十三条 因离婚迁出原住房的人员,原住房面 积给予 50认定。离婚后本人又分得住房,则合并计算 认定。第二十四条 分户补差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合并4计算,给予认定。如子女居住,其子女属师大在编教职 工,因拆迁、房改,改变房屋产权,面积认定为子女所 有。 第二十五条 借住临时过渡房的,面积给予认定。第二十六条 属 2000 年(含 2000 年)以后批准转 业的军队干部及士官,不再享受地方福利分房和货币分 房补贴,可参加学校集资住房,

6、其住房面积视为:干部 为 40m2,士官为 30M2计算房差分。第四章第四章 计分办法计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按下列四项综合计分办法计分。一、职称、职务分一、职称、职务分序 号职 称职 务计 分1校级、23 级402博士生导师373正高职校长助理级、4 级职员344副高职正处、副处、5 级职员305中级职称正科、副科、6-8 级职员256初级职称9-10 级职员205技术、普通工人职务分技术、普通工人职务分 序 号技工级别普工参加工作年限计 分1技师、高级工26 年以上25 2中级工16-25 年20 3初级工10-15 年15 43-9 年10说明:说明: 1.干部、教师既可按职务、职称,也可按

7、工作年限参照工人计分办法计分。2.职称、职务变动以当年学校房地产管理科收回集资住房申请表之日(职称、职务以学校已经发文)为准。3.本表中的控制面积只限集资者在集资房时使用,不视为房改的控制标准。 二、工资级别分二、工资级别分按现行标准工资额 70部分计算工资分,每 50 元 计 1 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标准工资额 70部分计算公式:50 元 三三、工龄分工龄分1、可计入工龄的年限每年计 1 分。2、凡间断和未认定的工龄,不计入工龄分。 3、工龄依据人事部门确认的工龄为准。 四、面积差额分四、面积差额分 计算公式: 面积差额分=(A-B)0.31、A=控制面积(执行长府发199986 号文件)

8、2、B=现住房面积。 3、房差分为每差 1 平方米计 0.3 分。4、借房按实际面积计算。5、对现住两家 1 号的住户,按实际分摊的建筑面 积计算;66、无房户按控制面积减 0 面积计算房差分。 五、五、离退休人员凡参加集资建房排队者,居住在六 层楼的加 3 分,七层楼的加 4 分,1、2、3、4、5 层楼 的不加分。 六、综合计分六、综合计分 1、综合计分=职务或职称分(技术、普通工人职务 分)+工资级别分+工龄分+面积差额分 2、离退休人员综合计分=职务或职称分+工龄分+面 积差额分+楼层分 第二十八条 选房分块进行,按块排队,按下列顺 序选房。1、离退休人员; 2、女教职工; 3、在职男教职 工。 第二十九条 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优先:无房 户优先,取得博士学位优先,夫妻均为本校双职工优先; 年龄大者优先。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房地产管理科负责解 释。2006 年 12 月 29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